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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6-9-26]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字体: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4〕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从根本上解决乡(镇)财政面临的矛盾和困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为确保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乡(镇)财县管,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权不变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市)、区财政局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二)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政府,资金结余归乡(镇)财政;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三)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与其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配套推进的原则。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要与我市已经推行的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乡(镇)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互为依存,相互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一)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编制、账户设置、收付方式、采购办理、票据管理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1.预算编制。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和原则;乡(镇)政府根据县(市)、区财政局的指导意见和原则,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市)、区财政局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县(市)、区政府报告。
  2.账户设置。取消乡(镇)财政在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市)、区财政局在各乡镇开设县(市)、区财政专户分账户。分账户设“结算专户”、“工资专户”和“支出专户”。
  3.收付方式。收入管理程序:乡(镇)组织的预算内、外收入分别通过“结算专户”缴入县(市)、区国库和专户,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分别进行核算。支出拨付程序: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对工资性支出,根据年度预算,每月从县(市)、区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拨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先由乡(镇)政府根据年初预算提出分月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县(市)、区财政局,由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由乡(镇)政府按规定使用。对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和农业税附加收入,由县(市)、区财政局拨入开设在乡(镇)村财务服务中心的村级资金专户,确保村级资金专款专用。
  4.采购办理。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市)、区财政局按照预算审核后,交县(市)、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拨付供应商。
  5.票据管理。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业税税收凭证等,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市)、区财政局,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二)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和职能。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职能由县(市)、区财政局代理,核算乡(镇)各项财政和会计业务。相应设置财政结算员,管理乡(镇)预算和报账。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积极稳妥、简明规范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充分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力的影响,从体制上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需要,并保持县乡财政体制的相对稳定。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二)规范乡(镇)财政支出管理。统一工资和津补贴发放标准。根据乡(镇)收支规模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公用经费定额。健全各项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严格控制会议、招待、车辆、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清理乡(镇)财政供给人员。严格乡(镇)人员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和在编制外使用人员,属于清理清退范围的各类编外人员财政不供给经费。对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要单独造册、明确到人,同时要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确保乡(镇)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四)核实乡(镇)各项债权债务。认真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并逐一登记造册报县(市)、区政府备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消化现有债务,严禁新增负债。财力允许的乡(镇),在确保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运转经费的前提下,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五)加快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开通市、县、乡三级财政信息网络,解决改革后乡(镇)报账和资金拨付的不便,减少资金往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五、实施步骤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分宣传发动、制定方案、清理清查、全面实施、总结完善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9月底前)。召开全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动员大会,充分利用汇报、会议、座谈以及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宣传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内容,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制定方案阶段(2004年10月1日至15日)。各县(市)、区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清理清查阶段(2004年10月16日至31日)。全面清理乡(镇)银行账户,清理预算外资金,清理各类票据,清理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和编制,清理乡(镇)债权债务,为全面实施改革做好充分准备。
  (四)全面实施阶段(2004年11月1日起)。按实施方案规定,调整设置乡(镇)财政所和县(市)、区财政局的职能和岗位;乡(镇)所有收支按实施方案的规定管理;编制乡(镇)下一年综合预算。
  (五)总结完善阶段(2004年11月至12月)。对各县(市)、区改革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巩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对改革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县(市)、区之间要加强经验交流,共同提高。

             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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