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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关于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6-9-26]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字体: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关于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意见的通知

三政〔200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关于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意见
  市人行 市银监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有效制止我市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的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为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加大银企合作力度,积极开展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全面打造信用三门峡,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大多数国有企业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落实银行贷款,注重维护金融债权,赢得了金融机构的理解与支持,促进了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形成了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个别企业出现了积欠银行大量贷款利息,甚至有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对三门峡分行发出了风险预警通知,拟将我市列为融资高风险区,严重影响了我市的融资环境,损害了三门峡良好的对外形象。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从创建金融安全区,建设信用三门峡,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下大力气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保障金融债权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规范操作,避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发生
  各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确保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企业改制要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坚决杜绝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不良行为。
  (一)各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改制方案,须吸纳债权金融机构参加,充分尊重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认真研究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凡改制方案未获债权金融机构认可的,一律不准进入实施过程。债权金融机构依法参与并监督企业改制的方案审核、资产评估、资产分割、债务分配和改制后企业登记变更等全过程,对不合法的做法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严禁企业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
  (二)改制企业办理产权变动登记,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否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改制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后,须在1个月内向债权金融机构办理转贷及相关担保手续。
  (三)对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被兼并的企业,要由改制后的企业及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全部贷款本息;对实行租赁或承包的企业,要与其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债权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对实行分立的企业,要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例承担金融债务,做到“债随物走”,不得只承接资产不负担债务。对银行贷款债务的处理,须经债权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批准,未经规定的审批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冲销和冲减银行贷款本息。
  (四)依法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企业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金融机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五)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合同,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确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归还贷款本息的企业,要积极支持、理解金融机构的工作,尽快同债权银行协商,落实银行贷款,制定出具体的还款计划。各企业要确保不欠息,确保银行承兑汇票不出现垫付。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改制方案,按时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强化监管,确保全市金融形势稳定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经济主管部门要督促拖欠银行贷款的企业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及时归还贷款,坚决制止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从长远发展出发,从促进问题解决出发,注重维护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维护企业信用。
  (二)市人行和市银监分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制裁力度。对于经各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确认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要研究制裁措施,组织金融机构共同采取停止授信、不开立新的银行账户、不提供结算、不提供现金和其他适当的制裁措施。
  (三)各金融机构要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保证大局稳定的高度,积极参与企业的改制过程,强化服务,密切合作,用足用活金融政策,筹措资金,大力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
  (四)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改制政策和市政府有关要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对我市的信用环境、经济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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