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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6-9-26]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字体: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三政〔200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豫政〔2003〕4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保留的337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71项行政审批事项,现予以印发。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共71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4项)
  1.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审核
  2.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审核
  3.交通专项资金计划审批
  4.重点项目开工报告备案
  二、市物价局(3项)
  1.食盐价格核准
  2.成品油价格及运杂费补贴核准
  3.烟叶收购价格核准
  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7项)
  1.乙、丙级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核
  2.丁级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批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劳动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审核
  4.热电联产项目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审核
  5.典当行经营资格审核
  6.甲级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备案
  7.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6项)
  1.设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核
  2.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建设项目审核
  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
  4.进出口许可审核
  5.经贸临时出国(境)团组及驻境外企业(机构)常驻人员审核
  6.对外国际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经营权审核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项)
  企业集团登记核准
  六、市地方税务局(5项)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审批
  2.外国居民纳税身份的认定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批
  4.纳税申报方式核准
  5.纳税人停业复业核准
  七、市公安局(4项)
  1.户口迁移落户审批(转入正常工作)
  2交通事故伤者、残者住院转院、护理审批(转入正常工作)
  3.租赁房屋的治安许可备案
  4.施工占道破道审批
  八、市建设委员会(7项)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核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4.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备案
  5.省外施工企业入境施工备案
  6.外地监理公司在我市承揽监理业务备案
  7.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资格审核
  九、市房产管理局(3项)
  1.房改资金使用备案
  2.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3.住房货币化分配审批
  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
  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项)
  1.国企下岗职工证核发备案
  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确认
  十二、市交通局(2项)
  1.通航水域施工许可核准
  2.船舶焊工证书核准
  十三、市农业局(2项)
  1.水产原(良)种场苗种场、新选育的良种品种、杂交种和引进种生产许可证备案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十四、市国土资源局(3项)
  1.农用地转用审批
  2.矿山闭坑备案
  3.补偿费纳费申报备案(转入正常工作)
  十五、市文化局(3项)
  1.记者站的设立备案
  2.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核
  3.设立文物商店和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审核
  十六、市教育局(2项)
  1.市本级成人中专远程教育分校(站)设置审批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中师学校毕业生资格核准
  十七、市卫生局(1项)
  医疗广告审查
  十八、市科学技术局(2项)
  1.河南省科研单位资格证核准
  2.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备案
  十九、市环境保护局(1项)
  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备案
  二十、市粮食局(2项)
  1.陈化粮处理审批
  2.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审批
  二十一、市黄金管理局(1项)
  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审核
  二十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项)
  一、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核
  二十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项)
  ⒈企业采用国际标准
  ⒉防伪技术产品确认
  二十四、市旅游局(1项)
  旅游从业人员上岗登记
  二十五、市地震局(1项)
  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进行危及地震监测设施安全活动的审批
  二十六、市司法局(1项)
  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审核
  二十七、市人事局(1项)
  企事业单位聘干审批
  二十八、市民政局(2项)
  ⒈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功用建筑物(群)名称核准
  ⒉转业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从外地迁入本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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