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三门峡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三门峡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凡在三门峡市的各金融机构均为考核对象,包括: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农业银行三门峡分行、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建设银行三门峡分行、市城市信用社和市农村信用社。对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三门峡监管分局、农业发展银行三门峡分行的奖励视工作业绩而定。
第四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4项:各项贷款余额(扣除不良贷款,下同),固定资产贷款增幅,流动资金贷款(含票据融资、信用证,下同)增幅,支持市直重点企业或建设项目贷款增幅。当年核销或剥离的不良贷款计入贷款余额。
第五条 考核计分办法
(一)基础分为100分。
(二)各项贷款余额:每1000万元加1分;
(三)固定资产贷款增幅:以12%为基准,高1个百分点加10分,低1个百分点减5分;
(四)流动资金贷款增幅:以15%为基准,高1个百分点加10分,低1个百分点减5分;
(五)对市直重点企业或建设项目贷款增幅:以10%为基准,高1个百分点加10分,低1个百分点减5分。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根据考核结果,设置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各1名。
(二)市政府对获得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一等奖奖金15万元,二等奖奖金10万元,三等奖奖金8万元,特别奖的奖金酌定。奖金可以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三)奖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拨付。
(四)市政府对获得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的金融机构予以通令嘉奖,并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市政府将全市性基金的存放、其他重大业务与获奖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的大小相挂钩。
第七条 组织实施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三门峡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政府目标办等部门联合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