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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06-9-25]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字体: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200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三门峡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04年7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全国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管理和综合整治年度报告,三门峡市被列为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之一。为尽快扭转当前的被动局面,根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标准,特制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以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为重点,严格按照国家对113个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有关要求,削减污染负荷,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围绕两年之内摘掉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帽子,明确目标任务:
  (一)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实施煤烟污染控制、扬尘污染整治、机动车尾气整治、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和餐饮业污染控制等五大工程,2004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符合二级标准天数的比例达到全年的60%,2007年达到80%。
  (二)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继续巩固“一控双达标”(总量控制、环境质量达标、污染源排放达标)工作成果,加强现有排污单位的监控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和市区重点河道的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削减水污染负荷,进一步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域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考核标准。
  (三)其他综合整治目标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全面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治理城市垃圾污染;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三、综合整治措施及分工
  (一)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1.煤烟污染控制
  (1)煤炭使用管制。2004年10月之后,在市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量大于1.0%、灰份大于25%的燃煤,所有煤场型煤必须添加固硫剂;煤炭、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经营单位的管理,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和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要严厉打击无照、无证经营的流动售煤摊贩;质监部门要对入市、出场煤质的含硫量、灰份进行强制检测,并定期对市区煤厂(场)进行随机抽查,对不合格的煤炭予以没收,集中处理。
  (2)燃煤设施整治。2004年8月底前,由市环保部门牵头,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法院和市监察部门配合,对市区建成区内及出入口、高速公路、铁路干线的大气污染源进行全面检查。2004年9月底,取缔(拆除)市区4吨/小时以下燃煤(重油)锅炉及常压锅炉;4吨/小时以上(含4吨/小时,下同)锅炉必须安装除尘、脱硫装置和自动监测仪器,对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坚决取缔或责令停止运行;关闭未报批以及排放烟气不能稳定达标的小锻造、小冶炼等污染严重企业;逐步使用油、气、洁净煤等清洁能源。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3)污染物排放削减。在市区计划集中供热或燃气供气管网覆盖区内,一律不得新建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2004年9月底,所有保留的4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及市区、周围县(市)的电厂锅炉要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削减50%以上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2004年8月底,市经贸、煤炭部门要对全市高硫份、高灰份煤矿进行彻底清查,监督其于2004年10月底全部配置洗煤设施,无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一律于2004年12月底予以关闭。
  (4)对不符合城市功能区划要求的企业,予以关、停、并、转、迁。此项工作由市经贸、中小企业、财政等部门与湖滨区政府、陕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共同制定计划,分步实施。
  2.扬尘污染控制
  (1)工地扬尘整治。工地扬尘的环境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在招投标中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和责任承诺。扬尘遮盖率2004年底达70%,2005年底达100%;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工地,由市建设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2)车辆运输扬尘控制。市公安、建设等部门和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带泥上路车辆、市区运输砂石、土方等流体和散装货物车辆的监督检查,市区内散装货运车辆必须采取遮盖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实行禁运。
  (3)道路清扫扬尘控制。要加大环卫设施投资力度,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逐步提高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加强市区道路和绿化带洒水防尘工作,市区主干道、绿化带要定期洒水,降低浮尘。此项工作由市建设部门会同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4)堆场扬尘治理。市区内所有料堆、灰堆、渣堆等必须规范化堆放,要建设与之相适宜的围墙、溢流沟或沉淀池,并采取有效的遮挡覆盖措施,严禁乱堆乱放。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检查本辖区内堆场的遮挡防尘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其于2004年9月底前整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3.秸秆禁烧
  继续实行“有火必禁、有烟必查、有灰必罚”和县、乡两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市农业部门负责制定秸秆综合利用计划,逐年提高综合利用率;市农机部门要加大投入,提高秸秆还田率;市环保部门制定督查方案和奖罚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标准执行到位。
  4.机动车尾气整治
  由市公安和环保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专项治理。要在实施机动车尾气年检的基础上,抓好机动车尾气的路检、抽检工作,对检测中发现的超标车辆强制治理,复检合格后方可在市区行驶。
  市公安部门要对超过车辆使用年限和排放污染物超标且无法治理达标的机动车,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明确规定农用机动车辆进城的路线和时段,禁止农用机动车辆无序进城。
  市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用机动车辆的监测治理;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公交车辆和出租车的监测治理,尽快推广清洁燃料的使用。
  5.餐饮业污染控制
  (1)取缔露天烧烤
  2004年8月起,由市工商、城管等部门负责,全面取缔辖区内的露天烧烤摊点。
  (2)控制餐饮业油烟
  2004年10月底前,市区餐饮娱乐服务业炉灶及其他单位的茶炉、大灶一律改用清洁燃料,安装油烟及废气异味净化装置,排放油烟、废气的烟囱高度达标。
  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单位燃煤设施改造工作。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市区排放油烟不达标餐饮单位限期治理,市建设部门要确保市区餐饮服务业燃气的供应。
  6.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2004年9月底前,各县(市)必须建成环境空气质量连续监测系统,及时准确地上报监测数据,大气环境质量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对完不成任务的,年终考核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二)水环境综合整治
  1.防止污染反弹
  2004年10月底前,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对现有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组织完成工业污染治理情况的评估,重新确定排放浓度、排放量、污染负荷情况,建立数据库和排污档案。对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治污设施的更新改造。
  2.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加快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2004年底前建成。市建设部门负责市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建设,确保与市污水处理厂一并投入使用。渑池县污水处理厂要力争2004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其他县(市)污水处理厂力争在2004年底开工建设,2005年内所有县(市)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3.综合整治市区河段
  搞好青龙涧河治理工作,2004年底后市区所有污水不得排入青龙涧河。加快青龙涧河青龙大坝景区建设,2005年完成治理任务的80%,2006年2月全部完工。此项工作由市建设部门负责。
  4.大力保护饮用水源
  黄河三门峡库区、窄口水库、卫家磨水库、沟水坡水库是我市重要的水资源。要加强水库周边生态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治理水土流失和泥沙入库,减少化肥、农药使用,确保水质安全。
  市水利部门要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加强水资源保护;要认真负责划定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会同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饮用水保护规定的单位予以搬迁或关闭。市建设部门和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市区河道管理,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水环境。
  5.控制出境水质
  各县(市)政府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河流考核断面水质符合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要加强河流断面水质监控工作,凡不能实现断面水质达标的县(市),考核时一律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制度,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评批复的项目,市计划、经贸、国土、建设、工商、公安、电业、劳动保障、文化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对区域排污突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一律停止建设项目审批。
  2004年10月底前,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执法活动。对符合环保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验收;对违法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凡属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项目以及“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法炼焦、土法炼硫、砷、汞、铅、土法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新五小”(小火电、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钢铁)等项目,坚决予以取缔。
  (四)城市垃圾治理
  进一步落实垃圾统管统运制度,积极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对各个垃圾中转站、运输车辆以及填埋场的垃圾装卸、堆存、处置作业进行规范;加大对乱堆、乱扔垃圾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管重罚。加快市无害化垃圾处理厂配套设施建设,确保正常运行。此项工作由湖滨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散布在城市各个角落的垃圾无序堆放点进行专项清理整治。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营造最宜人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按照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优化城市居民生活能源结构,加快实施集中供气、供热和城市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建设;加大城市绿化力度,强力推进市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建设与管理,对市区现有公园、游园进行改造完善等。此项工作由市建设、林业部门和陕县政府、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各项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任务的落实、督促、检查、考核。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整治工作。
  (二)建立完善责任制。将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进行严格考核,实行环保责任目标一票否决制,并与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使用、提拔相结合,从而调动搞好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
  (三)加大环保建设投入。发挥城市资源优势,依托项目建设,运用经营城市的办法,扩大筹资渠道,广泛吸取社会各界投资城市环保事业。
  附件:1.三门峡市区主要废水排放企业名单(第一批)
   2.三门峡市区企业4吨以上(含4吨)锅炉名单(第一批)
   3.三门峡市区取缔(拆除)4吨以下锅炉单位名单(第一批)
   4.三门峡市区粉尘污染企业名单(第一批)
   5.三门峡市区建筑工地单位名单(第一批)
   6.三门峡市电力企业脱硫名单(第一批)
   7.三门峡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任务分解(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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