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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计生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6-9-22]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字体: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计生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政〔200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计生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

  (市计生委 二○○四年四月十日)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对象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双方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
  二、发放办法
  (一)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按照每户一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以存折的形式逐月或每季度发放一次。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1.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负担50%。
  2.夫妻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3.夫妻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为农村居民者,由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各负担50%。
  4.夫妻一方亡故者,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5.双方均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落实。
  6.城市个体工商户,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担。
  7.离开原工作单位,但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由接收单位负担;没有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负担。
  8.因企事业单位减员增效下岗的职工仍由原单位负担;破产企业下岗职工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市、县(区)分级落实。
  (三)再婚父母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夫妻,其中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并且自愿不再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另一方有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再婚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奖励费。
  (四)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父母
  除享受前款有关独生子女奖励费外,还应给予表彰,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上奖金。对有工作单位的,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一半;是农村居民和城市无业居民的,由县级政府负责奖励。
  三、资金来源
  (一)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奖励费从县乡两级政府财政拨款、县级政府筹集的公益金和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奖励费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发放程序
  (一)农村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与乡(镇)政府计生行政部门签订《独生子女父母领取奖励费合同书》,行政村张榜公布后,报县级政府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市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奖励费由县级财政每季度划拨一次。
  (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所在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奖励费。
  五、管理办法
  (一)独生子女领证户由县(市)、区政府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市)、区计生行政部门签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责任书》,按时上报独生子女领证户变更情况,确保奖励费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并按照虚报比例扣减市下拨的经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管理,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
  本意见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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