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政办〔200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35号)精神要求,现就有关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要求,尽快把农垦、森工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分流人员及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纳入低保范围。认真落实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政策,坚决纠正“虚拟收入”和“应得收入”等不合理计算方法和分档次发放或平均发放保障金等不规范操作现象。
要建立城市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每季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要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差标准。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的手续。对要求增发低保金的,应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二、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运行
要继续贯彻执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预财社〔2003〕61号)有关规定。县级政府要把城市低保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城市低保支出,不得因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城市低保投入。
县级财政部门要在中央和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到位之前,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要将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筹措的低保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要安排必要的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用于低保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等。
县级民政部门应设置城市低保资金支出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城市低保资金年终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每年年底前根据当年城市低保资金发放情况和下年度的支出测算,提出下年度城市低保资金预算草案。
要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收支管理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跟踪问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或克扣城市低保资金。
三、完善资金发放机制,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县级政府要认真解决社会化发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建立成熟、稳定、顺畅的资金安全运行长效机制。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准确核定低保对象,按月向财政部门和低保金代发机构提供保障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数额;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足额把资金划拨到位;低保金代发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方便低保对象领取低保金,对老、弱、残等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委派专人上门办理保障金发放手续,并及时向财政、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反馈资金发放情况。
四、实施“分类施保”,建立多方位社会救助体系
县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区别不同低保对象的家庭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保障办法和标准的“分类施保”措施,会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采取建立低保定点医院、减免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等做法,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医疗、子女上学、住房、再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把城市“三无”人员和有危重病人、严重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子女上学的低保对象家庭作为重点,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为重点的多方位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市的社会救助能力。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