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三门峡 | 政务公开 | 公众服务 | 互动交流 | 本站首页  
阅读新闻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6-9-22]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字体: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政府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障补贴的办法,鼓励社会和各部门积极开发和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是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年龄在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中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困难者、复员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夫妻双下岗失业者、残疾人。
  二、安置渠道
  安置渠道主要是通过公益性岗位开发进行安置。公益性岗位包括:
  (一)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管、环卫、环保、治安、园林等公益性岗位。
  (二)各级事业单位的勤杂工、门卫、保安、保洁、公共环境绿化等后勤服务岗位。
  (三)社区开发的社区安全、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类、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四)大专院校、学校、医院的服务辅助性岗位。
  (五)其它适合“4050”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
  (一)凡适合“4050”人员就业的所有公益性岗位,都应优先安置其就业。对现有的公益性岗位要清理临时用工,最大限度地安置“4050”人员就业。
  (二)有关部门在安置“4050”人员时,需持单位申请(申请必须说明公益性岗位数量、岗位类别、用工条件、工资待遇情况)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同级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通过再就业洽谈会的形式,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录。
  (三)各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招用“4050”人员时,必须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不得因非生产经营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否则由用人单位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费。
  (四)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一般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与原单位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但必须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协议。
  (五)各公益性岗位招用的“4050”人员必须经过再就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被录用人员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分配,自行离岗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不再作为安置对象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种再就业补贴政策。
  四、工资待遇及补贴标准
  (一)工资待遇
  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其月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二)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与被录用的“4050”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享受与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相同期限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养老、失业保险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1.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以上,但不能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直岗位补贴标准暂定为240元/人月,各县(市)、区结合自己的实际确定。
  2.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给“4050”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市本级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2%=640×22%=140.8元/人月;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640×2%=12.8元/人月。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8%=640×8%=51.2元/人月;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1%=640×1%=6.4元/人月。
  各县(市)、区社保补贴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补贴办法
  用人单位每季度凭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与原单位保留社保关系的应提供协议)复印件,填写《三门峡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和《三门峡市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岗位补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申请、社保补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申请)一式五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划拨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记入个人帐户计算缴费年限。
  五、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核。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的工资补贴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工作,如实填报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阅读:1135
上一篇: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录入:
下一篇:转发市公安局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 评论】 【推荐】 【打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