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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煤矿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06-9-22]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字体: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煤矿验收工作
  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05〕59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西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煤矿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煤矿验收工作方案

  (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根据全市集中打击无证非法煤矿专项活动的安排,市政府决定对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煤矿工作进行验收。为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验收组人员组成与工作分工
  (一)人员组成
  市政府成立四个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煤矿验收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从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西分局和市煤炭、国土资源、公安以及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抽调,每个部门抽调4名,每个县(市)、区抽调1名。请有关部门积极抽调得力工作人员,于10月21日12:00前将人员名单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曹峰 联系电话:2873504)。
  各有关县(市)、区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建立验收机构,认真做好全市验收前的自查工作。
  (二)工作分工
  市煤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验收湖滨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验收陕县;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豫西监察分局牵头,负责验收渑池县;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验收义马市。各工作组由牵头单位选派1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开展工作。
  二、验收标准
  无证非法煤矿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断电源、拆除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三、验收时间和方法
  验收工作从2005年10月22日开始,至10月27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逐矿自查阶段(10月22日-23日)。各县(市)、区组织验收组,对所辖产煤乡(镇)确定的无证非法煤矿逐矿进行进行自查,并逐矿登记造册。主管县(市)区长、县验收组长、乡(镇)书记、乡(镇)长签字确认,并汇总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抽查验收阶段(10月24日-26日)。市验收组按不少于每乡(镇)排查确定的无证非法煤矿50%的比例随机抽查,并逐矿登记造册。市验收组长、主管县(市)区长、乡(镇)书记、乡(镇)长签字确认,并将验收总结及登记册汇总于10月26日17:00前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并抄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从10月27日起,市政府主要领导将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样总结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要严肃工作纪律。市、县两级验收工作组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组织纪律,验收工作组确定的验收对象和行程要严格保密,实行随机抽查。要严格验收标准,特别是要严格落实是否炸毁或填平井筒,确保将无证非法煤矿彻底关实、关死。
  (二)要落实工作责任。各验收组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凡一个县(市)、区发现两处、一个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应关闭取缔而未关闭取缔矿井,以及取缔关闭达不到六项标准的,市验收工作组要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提交市纪委监察局查处。在验收期间,市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对参与关闭取缔验收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对验收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三)要建立长效机制。验收结束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取缔无证非法煤矿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死灰复燃现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公安、电力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查爆炸物品和供电来源,对有关人员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乡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无证非法煤矿死灰复燃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包乡、驻矿责任人,进一步巩固验收成果,坚决防止无证非法煤矿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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