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
通 知
三政〔200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三门峡市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予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标准的土地用途仅限于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水利、电力、煤炭、石化、矿山、钢铁等工业用地。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用地,应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经营性用地不适用此标准。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