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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规划区2005年供地及出让计划的通知

[日期:2006-9-22]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字体: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规划区2005年供地
  及出让计划的通知

  三政〔2005〕16号

灵宝市、陕县、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三门峡市城市规划区2005年供地及出让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七日

  三门峡市城市规划区2005年供地及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精神,保证《三门峡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现提出2005年城市规划区供地及出让计划如下:
  一、三门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陕县县城)总供地面积不超过180公顷。其中,农用地70公顷,其他土地60公顷;利用存量土地50公顷。
  二、供地区域及拟供地数量:市区内快速通道以南拟供地15公顷,涧河北侧拟供地20公顷、南侧拟供地50公顷,峡东连接线南侧拟供地4公顷,城中村改造5公顷,黄河路改造2公顷,其他区域供地14公顷;陕县县城拟供地70公顷。
  三、除符合划拨目录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使用土地均实行有偿使用。
  四、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重点项目,实行有保有压的原则。对发展改革等部门没有核准或批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五、各级政府及国土、建设等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供地及出让计划,严格执行“五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六、根据实际情况,供地及出让计划需要变动,必须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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