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评选表彰全市明星优秀民营企业和
优秀民营企业家的通知
三政〔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民营企业不断成长壮大。2004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完成增加值93.44亿元,增长21.2%,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33.9%,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民营企业和高素质民营企业家。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民营企业家队伍,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三发〔2003〕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明星、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个体、私营企业,自然人和私营企业控股或由其运营的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不包括外资企业)。
(二)评选名额:拟表彰民营企业50家,其中前20家授予明星民营企业称号,其余30家授予优秀民营企业称号;拟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家10名。
二、评选条件
(一)明星、优秀民营企业参选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2.尊重知识、尊重科学,注重管理和体制创新;
3.坚持以人为本,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4.2004年1至12月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
(二)优秀民营企业家参选条件
1.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用;
2.积极引进和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重视科学技术开发和管理创新;
3.坚持以人为本,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员工的社会保险等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连续3年以上担任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职务,在企业经营决策中业绩显著;
5.2004年1至12月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纳税200万元以上,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2002-2004年)较快增长,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另外,对一些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产品填补国内外空白的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其个人素质、专业水准、管理能力突出的,上述经济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各县(市)、区上报可适当放宽条件的优秀企业家最多只能有1名。
(三)不能参加评选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近3年内,企业或企业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2.偷逃抗骗税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统筹和拖欠职工工资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指民营企业家);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评选程序
(一)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逐级向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局(开发区市场办,下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明星、优秀民营企业申报材料:《三门峡市明星、优秀民营企业呈报审批表》(见附件1)、2000字左右的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财务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证明、营业执照及“双高企业”(高科技企业、高科技产品)、专利、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2.优秀民营企业家申报材料:《三门峡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呈报审批表》(见附件2)、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各项经济指标必须由县级统计部门审核或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证明。申报材料及有关材料、证书复印件各1式3份以及汇总表,于2005年2月5日前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层层选拔,逐级把关。推荐时要积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计生、环保、社会保障等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并在单位内部公示5日。经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人事部门审查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人事局综合企业销售收入、纳税总额、销售收入增长速度、资产总额、出口创汇、“双高企业”、专利技术、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等指标,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提出意见,按规定报市政府审定。
四、评选要求
(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推荐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选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坚持标准,认真把关,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把真正优秀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推荐评选出来进行表彰。
附件:1.三门峡市明星、优秀民营企业呈报审批表
2.三门峡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呈报审批表
二○○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