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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6-9-21]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字体: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三政〔200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加强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安全事故发生,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是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市地处豫西丘陵山区,地形地貌复杂,雷电灾害频繁。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延伸,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防雷减灾工作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防雷减灾纳入到安全和减灾工作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各级气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防雷减灾知识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搞好我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二、严格要求,规范管理
  (一)凡在我市境内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具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业务)的单位,可以从事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工程建设单位筹建防雷工程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禁止没有资质等级证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以及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防雷工程相关设计文件由当地气象部门负责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查验气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并纳入建设工程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程序之中;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查验气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未经气象部门审核批准,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防雷工程审核批准手续前,应当办理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其他场所或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四)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防雷工程开始施工后,由气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按照中国气象局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检测后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在施工中对防雷工程设计方案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设计方案。
  (五)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当地气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应当作为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
  (六)各级安监部门、公安和消防部门应当在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时,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
  三、强化责任,依法推进防雷减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执法队伍,加大防雷减灾执法、检查力度。各单位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把防雷安全列为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切实消除雷击安全隐患。对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依法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二)气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检测。
  (三)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检测,由房屋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配合防雷检测机构进行。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存在雷击事故隐患的,防雷检测机构应责令被检单位按照防雷检测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排除雷击隐患。
  (四)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气象部门对雷电灾情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安监部门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严禁各单位发生雷击事故隐瞒不报,违者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结合全市“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中长期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各单位要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应急预案。
  市气象局是负责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部门的县(市)、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局直接负责。建设、发展和改革、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共同实施好《办法》,形成防雷减灾、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把全市防雷减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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