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三政〔2004〕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改革、调整、发展、完善”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布局调整,使行业协会逐步走上法制化、民主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努力形成适应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和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工作目标:2005年底,全市完成政会脱钩,布局调整规范到位,培育发展重点推进,管理体制基本完善,运行环境优化改善。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能
行业协会是由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具有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团法人,履行服务、代表、自律、协调等基本职能。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沟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以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维权作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大力支持行业协会逐步承担以下职责: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定行业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服务准则;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开展合作交流、招商推介;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参与立法听证,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和应诉;协调与行业会员相关的事务及相互关系;制定行约行规,对行业会员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惩戒,维护行业秩序;法律规定、政府委托或行业协会章程载明的其它职责。
三、切实明确原则,大力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
(一)分类进行行业协会布局调整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推动现有行业协会布局调整,优化结构,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要用一年时间,对全市布局不够合理的行业协会进行调整,并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在全市具备条件的行业建立行业协会。要大力支持依法设立、规范运作、有效履行基本职能的行业协会扩大覆盖面,提高代表性。2005年底,行业协会入会会员数量要基本达到该行业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销售额达到同业总量的50%以上;对名称相近相似、业务交叉重复、分类过细的行业协会,要通过平等竞争,进行归并重组;对行业覆盖面过宽、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分类拆细;对无办公场所、无活动经费、无专职人员、长期不开展活动以及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要依法注销或撤销。
要坚持“一市一业一会”的设立原则,同一行业内全市性行业协会只能设立1个。部分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或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县(市)、区,可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
(二)抓紧推进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
要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现有行业协会要在机构、人员和财务三个方面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真正做到政会分开、自主运转、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凡是兼职的必须辞去行业协会职务或辞去公职。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要进行分设。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必须单独建账,实行财务独立,不得与政府部门会计合账或进行财务集中管理。在政会脱钩的基础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重点充实与完善行业协会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重要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要坚决取消不适应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种限制,为行业协会充分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行业协会接受政府委托、向政府提供服务的,应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行业管理上应充分听取和吸纳行业协会的意见。要坚决纠正政府部门及其人员以各种名目从行业协会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涉及违法乱纪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必须因会制宜、有序推进。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进行脱钩方案的制订和论证工作,2005年10月31日前基本完成脱钩,2005年年底进行检查、总结、扫尾工作,处理遗留问题。
(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协会
要在现有行业协会改革调整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开拓新领域,重点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和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重点经济发展急需行业或领域,扶持、培育和发展一批按照市场化运作、功能齐全、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行业协会。
新设立的行业协会要打破部门、地域和所有制界限,注重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与行业相关的科研院(所)入会。要营造公正的法制环境,坚持“自愿入会、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的原则,独立办会,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内部民主选举、科学决策、会员管理、财务和人事管理等制度。加大开放力度,加强我市行业协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四)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要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与配合,完善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能,依法实施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全面负责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和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规划并配合全市行业协会总体规划的制订,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关职能。
对于职能不能涵盖所属行业协会业务范围,或不能对所属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精神,在2005年底前完成变更调整。
(五)着力解决行业协会改革发展中相关问题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妥善处理行业协会脱钩工作中的人、财、物划转及其他相关问题,确保脱钩重组后行业协会工作的延续性。要根据《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党的建设和人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三民〔2003〕41号)精神,研究解决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健全用人机制,促进行业协会从业人员职业化;要积极探索财税支持和行业协会会费改革等政策措施。
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顺利进行
民政、财政、物价、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推进全市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市民政部门要与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布局调整、管理职责确认和培育发展等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探索政府部门之间、行业协会之间、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之间有效协调机制,完善双重管理体制,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规范、健康发展,为三门峡市的小康社会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