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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6-9-29]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作者:admin [字体: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政〔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根据省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和《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办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范围
  (一)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批评、意见和议案(以下统称建议),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
  (二)市政协委员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提出的书面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分别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同意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
  (四)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
  二、办理分工
  按照《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的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议、提案的具体办理和反馈答复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签收、登记。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后,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清点、登记,并在10日内将签收的交办清单回复交办机关(市人大选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下同)。
  (二)复核。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应研究交办的所有建议、提案,如认为所涉及的问题不属市政府职责范围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在10日内与交办机关联络、协调,重新确定。
  (三)交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建议、提案涉及问题和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提出拟办意见,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将建议、提案复印件、复文格式及《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并交有关单位。
  (四)承办。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提案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如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5日内将原件退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并说明原因,请求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但不得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1.所涉及的问题已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
  2.所涉及的问题应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而不应由本单位单独办理的;
  3.对部分内容的答复可以提出意见,但不应由本单位为主办单位的。
  (五)主办和协办。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可通过电话、走访、组织座谈等形式,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共同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两个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1个月内将协办单位意见提供给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委员。
  (六)督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应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掌握情况,督促办理。督查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深入承办单位,了解办复情况;走访代表、委员,或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有关单位检查部分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及时通报办理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七)办理时限。开会期间的建议、提案,一般应于3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并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函告交办机关,请求延长办理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闭会期间交办的建议,应在收到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
  (八)审核签发。各承办单位拟定的复文意见,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内容、文字和格式严格审核把关。
  (九)答复。办理答复应遵循以下要求:
  1.答复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切忌空话、套话、大话;语气应诚恳、谦虚,文字通顺、精炼;格式符合交办机关的规定,用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印发。
  2.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分别行文答复。
  3.对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只答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对涉及上级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向代表、委员解释清楚。对本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的意见后予以答复。
  4.按照全国政协有关规定,办理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征求有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5.复文连同《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一并送交代表、委员,并按规定份数抄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交办机关。
  6.复文需将办理情况按以下分类注明(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十)督促跟踪办理。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束后,对办理结果属B、C类的建议,应继续开展耐心细致的工作,跟踪推进,积极解决,务求实效,定期上报最新进展情况。
  (十一)重新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查明原因,进一步做好工作。需要说明情况的,应耐心细致地向代表、委员做好解释工作;交办机关建议重新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意后,由原主办单位重新办理,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再次行文答复前,主办单位、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应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络,并征求对复文意见。
  (十二)总结。在建议、提案全部办结(已向交办机关和代表委员说明需延期办理的,或闭会期间交办的除外)后,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就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别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报送交办机关。
  (十三)存档。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应根据公文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复文、原件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和存档。立卷应齐全完整,存档应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接到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应及时向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报告,参照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程序,交相关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办理结束,应认真逐一核查建议、提案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并对复文的内容、文字和格式严格把关。复文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四、办理要求
  (一)实行领导责任制。各承办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建议、提案答复“一把手”审签制,由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并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对重要的建议、提案,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各承办单位分管的领导,应做好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各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制度,从交办、督办、答复到督促检查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坚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抓紧办理,及时答复,不得拖延。办理工作应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三)加强调查研究。办理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时,应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了解建议、提案意图和具体情况。对一些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问题,应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认真办理。
  (四)实行督促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应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掌握情况,督促办理。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表扬进展快、质量高、落实好的单位,督促较差的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办理任务按时完成。对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的答复,应跟踪督办,必要时可召集承办单位面见代表、委员,确保重新办理结果得到代表、委员的满意或认可。
  (五)努力提高办理质量。立足解决问题,坚持把办理质量作为检验和衡量办理工作的标准,不断提高办理结果首复满意率。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对代表、委员多次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须将其作为重点建议、提案,认真加以解决。
  (六)加强工作联系。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各承办单位应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形式与代表、委员保持联系,征询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同时,积极参与配合“两会”期间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七)实行定期培训和例会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对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定期召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或座谈会,交流经验,查找差距,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办理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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