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三门峡市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规定》已经2006年2月13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李文慧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三门峡市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已婚育龄妇女孕前管理,保障已婚育龄妇女身体健康,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已婚育龄妇女是指49周岁以下的已婚妇女。
第三条 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康检),是指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的查孕、查环、查病“三位一体”的健康检查。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工作主管部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辖区内的公民和居住在本辖区的流动人口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康检制度
第五条 已婚育龄妇女分为康检对象和免检对象,康检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康检对象是指已采取上环、皮埋、使用药具、绝育不满一年和无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第七条 免检对象是指绝育满一年以上、丧偶、监狱服刑、劳教、离婚和经鉴定患不孕症的已婚育龄妇女。
第八条 康检对象和免检对象中绝育措施、婚姻状况、疾病治疗情况等发生变化,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管理。
第九条 辖区内农业户籍的康检对象,每2个月康检一次(单月),免检对象半年康检一次(3月、9月),实行免费检查。
第十条 辖区内非农业户籍的康检对象,每季度康检一次(季检),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的康检对象,每半年康检一次(3月、9月)。免检对象半年康检一次(3月、9月)。
第十一条 辖区内流动人口的康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流出的康检对象,每3个月向其户籍所在地寄一次全国统一、规范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流入的康检对象,每3个月参加一次现居住地组织的康检。
流动人口中的免检对象参照上款规定每半年康检一次。
第三章 康检要求
第十二条 康检实行“三定”,即定时间、定地点、定医生。
第十三条 康检实行“三对照”,即康检现场实行本人、身份证、健康检查本三对照,防止冒名顶替。
第十四条 康检实行“五到场”,即康检时做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包村(单位)干部、村(单位)计生管理员、组计生宣传员、B超医生五人到场,实施监督,并及时准确填写康检服务手册及各种登记册。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每次参加康检的时间、地点、所查单位(村),上报县(市、区)和市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康检名单要予以张榜公布,并公布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康检实行“四结合”,即康检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康检与妇科疾病普查普治相结合,康检与落实四项手术(上环、人流、结扎、引产)相结合,定点康检与上门服务相结合。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主管部门要保证康检设备完好、技术人员技能优良、康检环境优美、服务优质、结果真实。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主管部门要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次康检情况,纳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之中。
第四章 康检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康检工作的领导、督查、考评。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康检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康检工作,并负责对漏管、漏档人员的排查以及四项手术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承担四项手术任务,要为康检对象提供安全、可靠、有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B超医生负责康检档案资料的填写,保证康检结果真实。
第二十四条 包村(单位)干部、村(单位)计生专干、组计生宣传员,负责通知康检对象参加康检,并负责审查康检对象身份的真实性。
第五章 康检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康检工作组织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不能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应参加却无故不参加康检的人员,依法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