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91号),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依法救助,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一)救助条件及救助原则
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受助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对因灾、打工无着、失窃、逃学、投亲不遇等原因造成暂时无法解决食宿的救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站)核实后,为其提供以帮助为主要内容的救助措施。
救助对象必须自愿提出受助要求,由救助站进行核查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无偿提供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受助人员放弃救助、自愿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不得对其限制。
(二)特殊对象的救助
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市区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的特殊对象,按下列程序进行救助: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直接护送至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精神病人直接护送至三门峡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康复医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弃婴(0-1岁)和幼儿(1-6岁)需经定点医院检查,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护送至市社会福利院。
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护送至定点医院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由市卫生部门通知市救助站前往医院审查辨别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站出具救助证明,救治费用由市救助站报请市财政部门核拨,市救助站负责救助对象的返乡事宜。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查找、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医疗费用由其家属予以支付;家庭困难的,医院适当减免费用,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贴。
各县(市)参照市区特殊对象的救助程序,确定定点医疗单位和安置机构。
(三)一般救助对象的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方向的车票;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领回,或由救助站护送至住所地或当地救助站。
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救助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送当地福利机构安置。
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或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派人前来料理后事。发出通知两周后,没有前来料理后事的,救助站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救助中发现的吸毒人员,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救助中如发现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救助站应及时告知其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求助。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通报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救助管理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城管局、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交通局、广电局、法制办、三门峡日报社、三门峡火车站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时间和研究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反映救助管理工作的问题,提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各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本地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科学组织,积极推进救助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大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思想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核定专项救助资金。救助管理工作突发性强,确需追加预算的,财政部门要予以保证。
(二)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建设。各县(市)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或指定民政部门相关科室,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社区救助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转送等工作。要加快救助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地掌握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质量。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在积极做好政府救助的同时,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积极引导社会慈善团体募集资金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活动。要积极发展政府推动、民间组织参与的社会慈善救助服务模式,发掘社会资源,引导、培育民间组织参与救助服务,实现救助管理工作的多元化。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政策的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