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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纠纷的处理方法

[日期:2008-9-19] 来源:西部在线  作者:本报综合报道 [字体:  ]
  权属调查必须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必要人员必须到场,经过审阅提供的权属资料、到实地指界等阶段,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划界。确权后的界址点应尽量设置永久标志,实测坐标或图解坐标。权属争议处理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协商解决
  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来源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社、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权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二、行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搁置争议
  对土地权属争议,有的较容易解决,有的调处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通过土地调查,解决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但是,为了不影响整个调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可保留搁置争议。但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划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工作界线只作为面积量算的依据,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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