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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调查的确权方法

[日期:2008-9-18] 来源:西部在线  作者:本报综合报道 [字体:  ]
  权属调查必须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必要人员必须到场,经过审阅提供的权属资料、到实地指界等阶段,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划界。确权后的界址点应尽量设置永久标志,实测坐标或图解坐标。具体确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权源确认方式  权利人能够出示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的,可根据权源文件上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包括界址点、界址线、界标)、权属性质、土地用途等信息将土地权属界线直接标绘或到实地经过指界,由调查人员将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并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当权利人出示权源文件不能够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只能作为参考,用其他方式进行确权。
  二、指界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均不能出示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并且双方边界没有争议。可采用双方共同到实地指界,确认权属界线。通过指界,由调查人员将界线调绘到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但是,通过双方指界不能将没有明确使用者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流等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在以往调查时,已将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的,必须改正。因此,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把握住不能将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这一关。
集体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三、协商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均不能提供权源文件,并且双方边界有争议。采用这种方式时,可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团结、相互尊重精神,自行协商确权,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在场主持协商确权,通过实地指界,将双方共同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由调查人员调绘在调查底图准确位置上,并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使用这种方式的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相邻权属单位认可,指界签字,防止错误认定;三是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不能将国有土地通过双方协商指界划为集体土地。
  违约缺席指界的,如一方违约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根据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界线;指界人认定界址后不签字的,按违约处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违约方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调查结果认定权属界线。
  四、仲裁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权属有争议情况,当权属有争议且双方不能出示权源文件、或双方出示不一致的有关文件且双方又互不相让时,上级主管部门可充分听取双方对土地权属的申述,经综合分析,合理地进行裁决确权,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和归属。采用这种方式时,上级主管部门应约定时间、地点、应到场人员,在充分听取各方对土地权属的申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争议界线进行裁决。对不服从裁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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