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和督促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近日出台《关于实行节能减排工作跟踪监督问责的暂行规定》,主要对被监察对象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环节,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监管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实行问责追究。
——违反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在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失职渎职,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和环保标准,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进行违规审批,作出违背国家、省、市节能政策措施的错误决策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分别采取行政处理。
——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或环境整治任务、未按上级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减排治理设施或设施非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节能减排考核分值不及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在节能减排工作的统计、监测、考核等环节上,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节能减排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或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在查处节能减排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处理不力或阻挠节能减排执法检查的;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或隐瞒事故真相,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