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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日期:2008-8-4] 来源:西部在线  作者: [字体: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物价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7〕8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三政〔200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完善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办法
    (一)本通告第一条一、四、五、七项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二、三、六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八项由建设部门负责征收,九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统一规定的基金专用票据。
    四、征收要求
    (一)本次规范和完善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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