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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制度的通知

[日期:2007-11-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三政办〔2007〕68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为做好市政府机关的爱国卫生工作,保持办公场所干净整洁,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三门峡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机关爱国卫生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单位负责,人人参与,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针,实行科学管理,达到环境优美。
  二、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成立市政府机关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爱卫会),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以下简称行政科)负责。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市政府机关大楼公共卫生由行政科与保洁公司签订合同,聘用专门保洁人员进行清扫;市政府机关大院卫生由行政科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清扫。各单位的卫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关卫生要达到下列标准:
  (一)办公室要做到室内整洁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美观,窗户明亮,地面干净。
  (二)卫生间的清洗保洁每天不少于三次,不能有积水和异味。
  (三)灭“四害”达到规定标准。
  (四)大院的道路、绿化带和大楼内的楼梯、走廊、墙壁、门窗、玻璃要干净、整洁、明亮,做到无死角、无垃圾、无脏物。
  五、机关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纸屑和杂物,不在墙上乱写、乱画。
  六、机关爱卫会对大楼及大院的卫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牵头对各单位的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比,并设立爱国卫生专栏,开展周评比、月通报活动。
  七、爱国卫生工作要与创建文明单位、科(室)工作相结合,对卫生脏、乱、差又拒不整改的单位,不得申报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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