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对象
1、符合下列条件的,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乡(镇)或城区的行政区域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因公出差、探亲、访友、就医、上学、旅游及从军等除外)。
2、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1)、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
重点。全市所有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办理和持有《婚育证明》,并建立流出、流入档案纳入管理和服务。
(2)、男性和未婚女性主要向其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如果流入地计生部门或者个人要求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的,各县(市)区应给予办理《婚育证明)。对未婚女性中的大龄女青年及怀疑有政策外怀孕、生育或弄虚作假情况的应列入重点管理对象。
二、《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办理程序。持1寸单人照片3张,到村
(居)委会或单位领取并填写《流出人员婚育证明》申请表,到县市区、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出具康检证明,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
2、流出男性和未婚女性的办理程序持1寸单人照片2张到村(居)委会或单位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经村(居)会或单位加盖公章后,如确需办理《婚育证明》,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计生办给予办理。
3、对流入未持《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原则上通知其返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者,流入地可暂为其办理临时或长期《婚育证明》,及时纳入管理。户籍地《婚育证明》办来,临时或长期证自行无效。
4、办理《婚育证明》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应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政策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5)、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6、办理《婚育证明》有关事项:
(1)、《婚育证明)实行免费办理,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三年。
(2)、关于发证机关及印章。办理《婚育证明》时应在申请办证人照片处压盖发证机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或钢印。
(3)、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三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7、流入地办理临时和长期《婚育证明》的程序
(1)、流入地镇(街道)计生办对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未持户籍地《婚育证明》的,首先应当向其发放催办《婚育证明》通知单,要求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催办时间为: 三门峡市内15天 ,河南省内一个月, 河南省外两个月。在催办的同时,由流入地镇(街道)计生办发放临时或长期《婚育证明》。临时《婚育证明》最长使用期限为一年, 长期《婚育证明》视为户籍地办理的《婚育证明》使用期限为3年。
(2)、临时《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作为流入地纳入管理的凭证,计算管理率,但不计算持证率。长期《婚育证明》计算持证率。临时或长期《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效。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从户籍地补办了《婚育证明》后 其临时或长期《婚育证明》作废。
(3)、办理长期《婚育证明》的三个条件
(1)、经核实 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I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长期《婚育证明》后,一个月内要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或纸制信息《信息通报单》向户籍地乡镇办事处通报办证信息。
三、《婚育证明》的查验程序
1、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 15日内,应持《婚育证明》和身份证到村(居)委会或单位进行登记,签订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建立三门峡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档案》。
2、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持有合格《婚育证明》者,在《婚育证明》“查验记录”栏加盖条形婚育证明查验章。
3、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每三个月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将康检情况在《婚育证明》“查验记录”一栏内填写,加盖蓝色条形健康检查章。
4、对未持或未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入地镇(街道)计生办要及时发放催办《婚育证明》通知单, 限期进行办证和交验。在催办的同时要办理临时和长期《婚育证明》。对拒不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四、健康检查管理和服务程序
(一)、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康检管理和服务。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离婚、丧偶、绝经、子宫切除、不孕(育)症患者产后至应落实避孕措施之前,采取绝育措施一年以上、术后无再次妊娠史者等情况除外)从离开户籍地之日起每三个月应向流出地镇(街道)计生办寄回一次流入地乡(镇、街道)以上的计生技术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2、《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必须是全国统一格式,否则
视为无效证明。内容要填写规范和齐全,要有照片、检查单位的公章
或钢印、电话号码、康检医生的姓名、节育措施、编号和康检日期等
不允许有涂改现象。
3、流出康检人员返回之后,应在10日内持《婚育证明》和身份证首先到所属乡镇(街道)计生服务所进行康检,然后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退档手续, 以后方可参加村(居)单位组织的康检。
4、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流动的已婚育龄妇女可按时回户籍地(居)委会或单位参加康检。
(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康检管理与服务。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康检人员在纳入管理后应进行首次康检,以后在每三个月到镇(街道)以上计生服务所(站)进行康检。康检单位应在其《婚育证明》“查验记录”栏内加盖健康检查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