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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燃气服务

[日期:2007-9-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1、燃气交费标准:商业用户3.20元/立方、居民用户2.80元/立方。

  2、燃气收费时间:每月25日以前。

  3、燃气收费地点:上门服务或各小区门卫处。

  4、燃气报修办理机构:燃气抢险部(电话:2871717)。

  5、集中供气报装办理机构:市场发展部(电话:266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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