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介绍
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民办学校(含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按民办机制运作的改制学校、分校等)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的,须在开学一周内由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转学: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学生转学应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据转学证明书,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依据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暂住等有关证明,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转出、转入学生均需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严禁接受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在本县(市、区)内流动或跨县(市、区)转学,应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跨地市、跨省流动,除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不论转入和转出,都应携带学籍表、转学证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升学:学生完成初级中等教育后,可进一步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