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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方式及程序

[日期:2007-9-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公开的部门

  对于政府机关而言,政务信息公开意味着政府工作方式的转变,要增加一定的工作环节和工作开支,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才能做好工作,尤其在推进的初期必然有一个适应规则、调整观念的过程。为此,我市由市、县(市)区办公室、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来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来保证《三门峡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有效施行。

  二、政府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救济途径

  有权利就要有救济。这里的救济不是通常所说的救济钱物,而是指的是在公民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国家强制力量依公民请求维护其合法权利的行为。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三、政务信息公开监督的方式

  各级监察部门依法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收集群众意见;

  (三)设立公开政务信息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网站、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四、监督保障的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监督检查。

  二是把政务信息公开纳入年终考核之中。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信息公 开有关制度,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责任人,并于年终考核时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向主管考核机关一并报告。

  三是违反办法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进行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是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单位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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