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月14日,省纪委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定》工作作了部署。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申黎明就贯彻落实《规定》等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关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纪委出台这个《规定》,有着深刻的背景。近年来,各级纪检机关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秉公执纪,查处了一批违反党纪的案件,反腐倡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办案实践中,也发现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特点,违纪违法者的手法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隐蔽性,由“公开”转为“私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等等。对这样一些新情况,虽然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中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受当时条件的局限,相关条款比较原则,没有明确规范定性量纪的依据。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违纪违法者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为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治力度,中央纪委经过认真研究,于5月29日发布了这个《规定》。这进一步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解决新出现的腐败问题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问:出台《规定》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规定》的出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为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定性量纪方面存在疑义、容易产生分歧的违纪违法行为。有了这个《规定》,既很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紧迫而突出的法规政策依据问题,又用制度的形式进一步规范和突出了今后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重点,为加大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发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二是能够有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这有利于党员干部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严格自律;有利于拓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视野和领域;有利于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增强各种监督的整体效果。三是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这个《规定》与高法、高检即将出台的司法意见在政策界限上是一致的。“两高”的司法意见正式发布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中央纪委先行制定颁布《规定》,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并明确提出“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等宽严相济政策,目的是尽可能地教育、挽救一批存在一般违纪行为的同志,这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适用的主体是哪些人?
答:《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在前八条中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即严格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这八种行为,都是在查处案件中常见的、定性较为困难的权钱交易行为。它们与传统受贿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手法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没有差别,请托人的犯意指向明确,财物的最终归属也体现了违纪党员的真实意图,性质上都是受贿。二是为了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办案中具体运用,在前八条和后两条中分别规定了如何认定“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股份未实际转让”时应当如何定性处理;“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与参与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分标准等十三个定性处理的政策界限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认定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精神,侧重于依据权钱交易事实存在与否进行判断,这样就使《规定》在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的同时,又体现了党内法规的特色。《规定》中这些政策界限非常重要,我们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理解掌握,准确运用。三是明确了这些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即“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规定》列出的八种违纪行为往往和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配偶子女违规从业、非法占有、包养情妇(夫)、赌博、离退休后违规从业等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实践中要视情况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进行合并处理或者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
《规定》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问:应当如何理解和执行“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这条政策?
答:理解和执行这条政策,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规定》所列的行为,历来是我们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具体执行中总的原则是,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处理时可以比平时的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以达到教育绝大多数的目的。三是要认真稳妥,避免无原则从宽。由于这条政策时限性很强,各级纪检机关要抓紧工作,帮助督促存在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尽快向党组织说清情况,珍惜时机,主动纠正,争取从宽处理,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拒不纠正的,必将依纪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问:《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如何抓?
答:首先,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从事案件检查和相关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规定》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各项具体内容,准确把握《规定》与相关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为正确适用《规定》奠定基础。其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学习《规定》,使有关党员干部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廉政行为规范,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筑牢思想防线。再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社会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增强与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各级纪检机关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为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2821824。
问:如何依据《规定》进行对照检查?
答:各级纪检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按照《规定》要求,对照《规定》所列禁止行为,逐项认真对照检查。要认真组织填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规定》的适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凡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
问:在排查线索,严肃执纪中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排查线索、严肃执纪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要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代的问题,又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以及少退甚至隐匿赃款赃物等现象。二要认真排查目前掌握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集中惩治拒不纠正的违纪违法者。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群众有反映的,可以采取函询等方式要求有关人员解释说明,并根据情况恰当处置。三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明确贯彻实施《规定》的重点;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必须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同时,对腐蚀贿赂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也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惩治。
问:在贯彻落实《规定》中如何加强监督检查?
答:监督检查是保证《规定》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负起监督检查的职责,督促党员干部自查自纠。要注重实效,组织力量深入到重点部门了解情况、督促指导。对不认真落实《规定》,特别是开展自查自纠力度不够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批评。对应纠不纠、弄虚作假情况特别严重的,一经发现,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查处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问:在贯彻落实《规定》中如何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负责同志主抓,有关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要按照分工切实负责。各部门既要分工,又要合作,相互配合,形成贯彻落实《规定》的合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研究,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不断取得新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