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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地方铁路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运营程序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道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指导,指导全市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公路、水路的行业管理和运输管理,组织实施全市重点交通及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五)承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船员资格核定、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码头,渡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负责全市道路路政管理和市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全市汽车维修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全市地方交通战备工作,保障国家战略物资,紧急物资的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九)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职责;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十)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市域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进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输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全市交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三)负责全市交通行业涉外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交通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和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