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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法规和价格监督检查的法规、规章,并对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统一部署的全国性物价检查和行业检查;组织安排全市性行业价格检查和专项检查。 (三)直接和受委托查处市属和中央省驻三门峡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也可对县(市)部门、企业价格违法行为直接或联合查处。 (四)查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政府价格越权行为。 (五)安排部署、组织指导全市商品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经营性收费,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以及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受理不服县(市)物价检查机构的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应诉被处罚单位不服市局的处罚决定和上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七)负责起草我市价格监督检查的规范性文件。 (八)组织、指导全市职工、街道、乡镇物价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 (九)受理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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