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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三)参与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的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律师、法律顾问、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六)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全市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司法助理员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148”法律服务联动工作; (八)管理和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九)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本系统的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