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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提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资助?社会资助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社会资助的次数和金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5-12-15 15:13    文章来源:三门峡人社局

  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资助人)可以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完成当年度缴费后,资助人可以对参保人提供一次社会资助。

  资助人可以在当年内对参保人当年度缴费提供一次资助。对参保人一年可提供一次资助,当年度还有集体补助的,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目前为5000元。社会资助完成缴费后,按年度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咨询电话:

  湖滨区0398-2953602;陕州区0398-3837715

  义马市0398-5581066;渑池县0398-4833973

  灵宝市0398-8650992;卢氏县0398-7866108

  示范区0398-3021759;开发区0398-226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