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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号《关于建议法院对出具律师调查令工作予以规范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5-12-11 08:18    文章来源:三门峡日报

  提案者:李德源

  主办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答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委员的提案建议,为提高答复办理的针对性,研究室主任就所提出的提案与提案者见面核实;并针对建议作出认真答复,规范和加强办理律师调查令工作,引导全市法院干警准确适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代理律师正当的调查取证权利。

  一、切实保障律师申请调查令工作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全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要求协助调查相关事项。

  全市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立即签发调查令。如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全市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不予准许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及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二、调研并报请制定实施细则

  对于提案中涉及的申请调查令的代理律师的人数是1人还是2人、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法院不准许调查令申请的救济途径及方式、应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如何对调查令的申请及签发情况进行司法公开等,前述《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未作出相关规定,全市法院尽快展开调查研究,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实施细则或在我市印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