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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1-12 15:07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

实施意见

 

三政办〔201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缴存,维护职工权益

(一)明确缴存范围。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前退休或内退人员住房公积金须缴存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二)分类有序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覆盖。对于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与用工单位执行同一标准。凡《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由劳务派遣单位担任。

鼓励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三)规范缴存标准。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月汇缴。各级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1.市直机关及各县(市、区)政府行政机关及财政全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财政差供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参照以上比例执行;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参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缴存比例执行。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的内容和范围》(三统委字〔1995〕42号)有关规定计算。

2.自主缴存者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参照《条例》有关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加强行政执法。要建立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规范使用,提高资金效率

(一)强化住房保障能力。按照国家及河南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二)增强住房消费能力。本着使用方便、服务职工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工作流动性较大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随时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自由职业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

(三)提高资金效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平存低贷”作用。贷款政策要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三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改进担保方式,扩大贷款范围。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积极拓展组合贷款。

(四)加强风险防控。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加强贷款风险防控,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完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实行资金零余额管理。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后,确需采取公证、担保等资产保全措施的,发生的公证、担保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费用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不得增加贷款职工负担。严厉打击利用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完善对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的惩戒手段,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协作,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总工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公安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法院、工商联等15个部门参加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扩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落实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的计划编制、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合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财政局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在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市审计局要将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内容;市总工会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并将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个人住房信息、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等信息查询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财政、审计、人行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推行诚信管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负责公积金中心接入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推行行业“黑名单”制度,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倡导依法缴存、诚信使用住房公积金。

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工商联等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单位和其他涉企管理部门,在企业、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企业经营、申请政策、资质审核、资金支持、保荐上市、评选先进以及品牌认定等环节,将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实现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强化督导检查。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落实政策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力度,提高单位和职工缴存意识,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升公信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六)提升服务水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以服务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为导向,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综合服务网络,积极开展网上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受理、预约服务和投诉举报等,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