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三政〔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7〕24号),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2018年5月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依法清理规范16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决定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强化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
附件:三门峡市决定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附 件
三门峡市决定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名称 | 涉及的审批 项目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的验资报告 |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
2 | 市环保局 |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编制 | 大气、水污染物 排放许可 | 《环保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6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
3 | 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编制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 |||
4 | 市人防办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 | 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
5 | 市交通 运输局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附件2第三(四)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 | 市交通 运输局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影响通航安全作业或者活动的审批;影响通航安全作业的备案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
7 | 市国土 资源局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采矿权延续、采矿权转让、变更、注销)许可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五(三十四) |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8 | 市国土 资源局 |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超过70周岁)的身体健康证明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受理和审核,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作业证审核、发放和注册,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地图审核、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核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测人法〔2014〕8号)第七条 | 对超过70周岁申请测绘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体健康证明。 |
9 |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 |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认定受理和审核,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作业证审核、发放和注册,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地图审核、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核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测人法〔2014〕8号)第十条 | 对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
10 | 市质监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1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
12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强制检定许可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对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强制检定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
13 | 市安全 监管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 2012]〕76号)第五条 | 对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丙级资质的,申请机构可按要求自行培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安全监督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市政府 金融办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计报告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核转报及备案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央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第3号)第四十三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审。 |
15 | 市政府 金融办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验资报告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核转报及备案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央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第3号)第十一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仍需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审。 |
16 | 市政府 金融办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律意见书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核转报及备案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央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第3号)第十一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豫政金〔2015〕143号)第四(七) | 仍需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