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201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3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三门峡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步伐,鼓励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从市级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在三门峡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可享受上市挂牌奖补政策。
第五条 上市挂牌奖补标准:
(一)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二)对通过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50万元。
(三)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四)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上市,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奖补标准予以差额奖补。
(五)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在交易板挂牌,市财政一次性奖补30万元;在展示板挂牌,市财政一次性奖补2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资金拨付
第六条 企业申报上市挂牌奖补资金,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受理通知书、核准发行批文;
(四)境外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的受理文件、同意挂牌的函;
(六)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七条 企业实现上市挂牌后2个月内,将上市挂牌奖补申报材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至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上市挂牌奖补。县级政府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符合上市挂牌奖补标准的,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认为不符合标准或有疑问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或要求企业补充材料并说明理由。
市政府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形成上市挂牌奖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有关规定程序将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追回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上市挂牌奖补政策。本办法与我市其他上市挂牌奖补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补。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实施奖补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三政〔2022〕8号),该文件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