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 知
三政〔201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
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三门峡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为建设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要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一届,获奖单位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依据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市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三门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第七条 市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初步审查、推荐上报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拟定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评委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市长质量奖评价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督管理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六)向市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必须取得有关证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工程、服务、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生产经营活动真实、无欠缴税费行为发生。
(七)企业大力推进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及具有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获得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河南省名牌产品、“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或国家、省“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评委会秘书处提出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市评委会批准,并在市级主要媒体及网站向社会发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质量强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送市评委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市评委会秘书处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组。评审组组织开展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并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综合评审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评委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市评委会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税务局、工商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市评委会秘书处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 市评委会审议确定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三门峡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市评委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市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八条 市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由三门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项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三门峡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再次申报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有义务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评委会秘书处提请市评委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告:
(一)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经营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发生重大偷税、漏税、抗税、骗税事件或被税务稽查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20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