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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08 17:51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

 

三政办〔201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明确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职责,确保防控责任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三门峡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三政办〔2015〕6号印发)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如下。

  一、明确防控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应急机制,提高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应急处置能力,市政府决定成立三门峡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企业负主体责任”的非洲猪瘟防控责任体系。

  (一)明确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防控工作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重点确保发生疫情时扑杀经费到位。一旦发生疫情,第一责任人要指挥到位,处置善后工作到位。

  (二)落实部门联防联控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三门峡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协作,合力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农业畜牧部门要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要负责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

  2.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防控需求,做好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和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要加大省境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无害化处理站等基层设施设备建设投入,保障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正常开展。要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排查、监测、消毒、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经费保障。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要足额保障扑杀、无害化处理、补偿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3.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管理,对上市猪肉产品加强查证验物、索证索票工作,严防病死猪肉和染疫肉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避免疫情扩散蔓延。要加强对餐厨剩余物的消毒、管理。

  4.林业园林部门要强化野外巡护,加强野猪感染情况排查,加强对野猪饲养场的监管,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照采样要求送检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公安部门要在疫情发生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封锁、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厉打击。

  6.宣传部门要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正确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

  7.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的入境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要加强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对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和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配合农业畜牧部门在高速公路省境入口处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严防疫情传入。

  8.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释疑解惑和诊治。要做好钝缘软蜱分布情况调查,指导相关单位做好蜱虫消杀,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9.海关要做好进出口生猪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传入。要禁止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家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及时收集、分析国内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10.城管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剩余物(泔水)的无害化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通力协作,形成防控合力。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防控的主体。要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强化生物安全管理,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规模养殖企业、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要建立车辆洗消中心,加强运输车辆的洗消工作。发现生猪不明原因死亡及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非洲猪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对不报告疫情、出售染疫或病死猪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加惩处。

  (四)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1.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2.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二、严肃责任追究

  (一)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对非洲猪瘟疫情所需资金和物资储备不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控制扑灭疫情不及时造成疫情发生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追究责任。

  (二)相关部门责任。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三门峡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发生疫情不报告、出售染疫或病死猪及其产品,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及疫情监测的,要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急管理责任。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对于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不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附 件

 

三门峡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成员名单

    

  指   挥   长:安 伟(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高永瑞(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 指  挥 长:张建业(市农业畜牧局局长)

  成    员:张欣照(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建文(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宗义(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宋 东(市财政局局长)

         张桂珠(市城管局局长)

         李隽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建军(市林业园林局局长)

         刘文祥(市商务局局长)

         任晓云(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赵冶钧(市工商局局长)

         曹成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胡 华(三门峡海关副关长)

         冯 勇(义马市政府市长)

         谢喜来(渑池县政府县长)

         李 涛(湖滨区政府区长)

         胡志权(陕州区政府区长)     

         何 军(灵宝市政府市长)

         张晓燕(卢氏县政府县长)

         朱 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王志超(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畜牧局,张建业同志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