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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03 11:19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

产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

 

三政〔2018〕22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

聚集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调整全市工业布局,提高城市工业空间集中度、产业集聚度,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和湖滨区机电产业集聚区),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行集约节约用地,通过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进一步优化工业布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留出第三产业发展空间,促使工业化、城市化协调推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三门峡市区范围内正在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来计划搬迁的工业企业。

  (二)原 则

  1.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聚集发展。拟搬迁企业优先按照园区主导产业搬迁。

  2.市级及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或经济开发区(东区)聚集发展;湖滨区区级及以下工业企业原则上向湖滨区机电产业集聚区聚集发展。

  3.坚持企业自愿为主、政府鼓励支持的基本原则,支持企业通过搬迁做大做强。

  三、政策措施

  凡搬迁到产业聚集区的工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通过搬迁实现产业升级改造的,按照新批准的投资规模、生产规模供应建设用地,土地价格结合产业用地政策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企业搬迁后,企业原使用的工业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属于划拨用地的,按规定权益标准收购;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原土地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的评估价协商收购,其中改制及破产后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三)企业搬迁时,车间厂房、办公楼等基本设施,由市政府按评估价对企业予以补偿。

  (四)对企业搬迁改造给予扶持,积极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属于财政奖励资金,以搬迁企业前三年年均纳税额为基数,实行差别化方式分别计算。对于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或者搬迁前三年年均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具体研究方案;年均纳税额为50~500万元(不含上限,下同)的按土地净收益的60%给予奖励,年均纳税额为500~900万元的按土地净收益的70%给予奖励,年均纳税额为9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净收益的80%给予奖励。

  (五)搬迁补偿和奖励资金合计不超过新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六)搬迁企业在原厂址所享受的水、电、气等基础资源使用优惠政策在不与最新政策相抵触的情况下继续适用,不另收取费用。超过原有指标部分,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优惠。搬迁企业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由环保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重新核定,超出原核定部分的按照现行国家、河南省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规定执行。

  (七)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规模在原建设规模内的给予减免,超出部分除上缴上级部分外,地方部分予以免除。

  (八)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专项基金或资金,支持搬迁企业实施产业升级改造、污染控制和清洁生产。

  (九)凡搬迁到产业聚集区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联系搬迁企业,在项目报批、环评等手续办理、土地征收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搬迁企业在税务、劳动保障等方面要接受迁入地的统一管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保持不变。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推动市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研究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企业服务活动办公室,负责企业搬迁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企业搬迁工作的实施,协调处理企业搬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二)审批程序

  1.搬迁改造正式启动前,搬迁企业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搬迁申请报告和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经市领导小组研究后,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搬迁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意见和实施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执行。

  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职工总数、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近三年产品产量、销售收入、企业利润、资产利润率等;

  (2)拟搬迁资产情况:可搬迁资产、不可搬迁资产等;

  (3)项目建设方案:新建厂区位置、占地规模、总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周期、用工人数、效益预测,搬迁前后企业销售收入、利润、资产对比等;

  (4)土地腾退方案:原厂区拟腾退土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厂房设备搬迁及腾退土地计划、原厂区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报告。搬迁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或职工安置的,还应提交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和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2.具体分工及时间要求:

  (1)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府批准正式启动搬迁改造后,市政府已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市城乡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拟腾退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可出让地块土地面积、范围、用地性质等)。尚未批复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市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加快进行。

  (2)权籍调查。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开发储备整理中心委托具备资质的权籍调查机构完成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审核和调查。

  (3)土地、资产、建筑物(构筑物)评估。权籍调查完成后,由市土地开发储备整理中心和搬迁企业协商选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途对企业拟腾退土地、资产、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相关规程要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评估结果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报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和土地储备的参考依据。

  (4)土地收储。评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开发储备整理中心拟定土地收储方案,并与搬迁企业共同起草土地收储协议;土地收储协议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土地开发储备整理中心与搬迁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应规定土地使用权补偿、搬迁补偿费用额度(或计算原则)、支付方式和时限;搬迁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土地、房产登记的时限;搬迁企业向收储部门交付净地的方式(分期或一次性)和时限等。

  (5)规划条件。土地收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申请。市城乡规划部门收到规划条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该地块的规划条件。

  (6)土地出让。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可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方案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可出让地块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可出让地块进行公开出让。

  (7)资金拨付。市政府在市土地开发储备整理中心设立土地收储周转金,土地收储周转金可用于下列费用支出: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开发费、基础设施建设、权籍调查费、评估费、规划费、环保费用、管护费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费用,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土地收储协议生效后,按土地收储协议约定将土地征收补偿资金拨付企业。

  奖励资金应分期支付。由市领导小组对搬迁企业依照搬迁协议实施搬迁进行监督,并根据建设进度出具拨款意见。企业在购置土地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领导小组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法依规测算腾退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结果经市领导小组认定后由财政部门将应拨奖励资金总额的60%预拨至共管账户,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程序拨付搬迁企业,至土建工程基本完工前拨付其中的60%,设备安装完成前拨付剩余40%;其余部分在竣工验收后按原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及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结果据实清算,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财政资金预拨有困难的,可由市投资集团或其它政策性融资平台与企业签订协议,为搬迁企业提供融资。

  (8)搬迁补偿与奖励资金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由受益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搬迁改造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应明显提升,生产规模应显著扩大,实现转型升级、产品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

  4.搬迁完成后,搬迁企业应及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搬迁项目进行固定投资完成情况审计,审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拨付时间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拨付审计经费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  

  (三)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若本意见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河南省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河南省相关政策为准。


     附 件

 

三门峡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继伟(副市长)

  副组长:刘爱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发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周建文(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樊俊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宋 东(市财政局局长)

      毕立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朱豫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董树良(市环保局局长)

      李瑞霞(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王保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段建民(市水利局局长)

      王晓东(市政府国资委主任)

      刘发亮(市人防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李发军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