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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4 09:46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201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商务中心区)内的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防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规定向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具体地块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人防部门的意见,人防部门按照规定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提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审核意见书,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出具人防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查批准书》。否则,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五、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人防部门核发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报告》。否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时发现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按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应及时通知人防部门依法处理。

  七、人防、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严格遵守审批流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未按照程序审批的,造成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流失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信息要公开透明,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节,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认真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地为建设单位和开发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全市城市建设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协调健康发展。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