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化补贴并举,并逐步过渡到以货币化补贴为主的保障模式。
二、补贴资金来源及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来源
1.上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贴资金;
2.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3.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4.土地出让收入依规定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5.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6.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补贴对象
湖滨区、开发区范围内,经民政部门核查,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5倍(含5倍),已取得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及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选择实物配租但尚未取得配租房屋的家庭。
(三)补贴标准
1.补贴面积。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人。
2.补贴标准。为普通住宅租赁市场平均价(元/平方米·月)的25%。以市房产租赁管理部门按年度公布当年当地普通住宅租赁市场平均价作为计算租赁补贴的基准价格。
3.补贴系数。根据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按系数分档补贴。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3;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2;
(3)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人均月收入为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5倍(含5倍)以下的住房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
4.保障人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人口。
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情况合理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补贴额度计算公式
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系数×保障人口。
(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不予发放补贴
1.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5倍的;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不含摩托车、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或其他价值量较大财产的;
家庭成员具有注册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的;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普通住宅或者拥有的普通住宅面积超过补贴面积标准的;
4.城市外来务工家庭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12个月的;
5.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选择实物配租的;
6.其他不符合发放货币补贴条件的。
(六)发放方式
1.货币补贴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次月起计算;
2.货币补贴每季度发放1次;
3.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编制货币化补贴报表,报市财政部门拨付;
4.湖滨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发放。
三、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初审,湖滨区、开发区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街道指定地点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申报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三)复审。湖滨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复审工作。
(四)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申报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工作。
经审核,不符合被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动态管理机制
(一)变更申报
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在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乡(镇、街道)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认定程序办理。
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可根据家庭情况的变化申请变更保障类型或保障方式。
(二)资格年审
货币化补贴家庭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参加年度复核,填写年度复核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湖滨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三)不定期抽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湖滨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分别会同本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对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财产、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复核与抽查。对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及时处理。
(四)调整退出
经审核符合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家庭变化情况调整补贴额度,自核准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额度计发补贴;经审核不再符合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自核准当月起停发货币补贴。
五、有关要求
(一)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不能参加实物配租。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住房保障信用制度建设,积极与市信用管理部门对接,注重信用信息共享和运用,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公安、国土资源、民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湖滨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审核人员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