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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5 10:27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1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提高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乡镇财政肩负着预算编制管理、组织协调收入、涉农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乡镇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和乡镇债权债务管理、财经政策执行、村级财务代理等工作任务,在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乡镇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对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特别是在乡镇财政的内控制度建设、资金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财政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一)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要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要结合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要强化统筹所辖乡镇协调发展责任,帮助弥补乡镇财力缺口,硬化乡镇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规范经费支出,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乡镇举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保持财政收支平衡。要制定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鼓励乡镇培植财源,规范收入征管秩序,严控乡镇政府性债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规范乡财县管改革。坚持乡镇预算管理权不变,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负责本级预决算草案编制、预算方案调整和预算组织执行。坚持资金使用权和所有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在县级财政监督下仍归乡镇政府所有和支配。坚持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进一步规范乡财县管改革,实行“预算统编、账户统设、资金统缴、支出统核、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管理模式,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三)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有关要求规范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广乡镇公务卡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县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手段的电子化和乡镇财政资金范围的全覆盖。

  三、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一)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自愿原则,可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或乡镇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代理其财务会计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按规定开展会计代理服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乡镇政府是购买村级财务会计代理记账服务的主体,负责购买本乡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记账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乡镇购买服务工作统筹安排部分“以奖代补”资金,各乡镇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代理记账费用。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必要的办公场所设立代理记账中心,代理记账机构选派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服务意识强的会计人员常驻中心代理记账。

  (二)明确政府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县(市、区)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服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指导、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定期组织对代理记账机构工作人员和村报账员进行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情况,指导培训会计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公示工作。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四、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合理设置乡镇财政机构。乡镇政府财政机构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要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确保人员、机构适应乡镇财政工作需要。乡镇财政机构体制暂未理顺的,要尽快到位;已实行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但机构名称和印鉴等不是财政所的,一律更名为财政所。

  (二)强化乡镇财政监管职能。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将财政政策和资金(项目)安排相关信息传达至财政所。乡镇财政应加强涉农补贴资金管理,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防止骗取涉农补贴行为发生;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方面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建立健全乡镇辖区内项目管理监督机制,对本级和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部门、其他渠道下达的财政性资金,实行全面监管;通过建立档案备案、不定期巡查等形式,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与跟踪问效,并将巡查结果定期报上级财政部门。

  (三)加强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有计划地在编制内公开招录大专以上院校优秀毕业生充实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立县乡、乡镇间财政干部双向交流、轮岗和优秀人才选拔机制,统筹考虑乡镇财政干部待遇,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的良性机制。加强乡镇财政干部轮训,建立分级培训机制,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综合素质。保障乡镇财政实施监管工作必要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改善乡镇财政工作条件。

  (四)提高乡镇财政服务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打造服务型乡镇财政所。完善首办负责制、AB角顶岗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便民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服务差错和服务投诉问题。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乡镇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负具体责任。财政资金安全出现问题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加强县级财政预算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持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预算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三)健全乡镇财政管理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依法监督职能和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逐步建立与公共财政改革相配套、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不断提升乡镇财政保障能力。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