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政府工作高效落实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政府工作高效落实的通知
三政办〔201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和内容
(一)督查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二)督查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和市政府重要文件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3.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协调会议决定事项中,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4.省、市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5.市政府领导同志安排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工作流程
(一)建立台账。各责任单位针对所承办督查事项建立县(市、区)或部门承办台账,并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建立全市督查工作总台账。台账要明确事项内容、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办理标准、办理效果、责任人、督办人等。
(二)督查通知。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登记、编号,以《督查通知》《催办通知》等形式将督查工作任务告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及时反馈。
(三)督促检查。针对不同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配合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促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运用检查、抽查、突查等方法,对标、对点、对人开展督促检查。特别是对反映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深入实地了解情况,重点查看督查事项是否落实、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
(四)工作反馈。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结合实地督查结果,及时形成督查报告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反馈,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五)跟踪督查。坚持督查事项跟踪办理、闭环运行、持续督办,直至问题解决、工作落实。
三、督查工作要求
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各阶段重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事实,杜绝形式主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一)各责任单位对交办督查事项,要强化措施,快速推进,及时落实,按任务时间节点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二)各责任单位在办理督查事项时,要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搞形式主义,敷衍了事。
(三)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督查事项,牵头责任单位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四、强化考核评价
(一)积分管理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考核评价,对办理督查事项的责任单位实行月排名公布制度,并进行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各责任单位均设定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每个督查事项分值为20分。
(二)考核应用
1.将督查工作考核情况作为责任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的依据之一。
2.每月将各责任单位完成督查事项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阅。
3.年中考核:督查事项全部完成的责任单位,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取前3名予以通报表扬。年终考核:督查事项全部完成的责任单位,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取前5名予以通报表扬。
4.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督查事项的责任单位,首次予以全市通报,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5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曝光;媒体曝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整改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责任单位,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约谈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达到书面承诺要求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提请市政府启动问责程序。
附件:1.督查事项计分说明
2.加(减)分说明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附件1
督查事项计分说明
1.考核计分由督查事项得分和加减分事项得分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督查事项得分运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计算,对承办事项数量和完成率进行综合评价。
2.考核计分=督查事项得分+加(减)分事项得分。督查事项得分=单位完成督查事项得分/单位督查事项总分值×100×功效系数(功效系数:0.5+单位事项数/各单位最高事项数×0.5)。
附件2
加(减)分说明
加(减)分事项按督查事项确定分值。与督查事项无关的不加(减)分。
一、加分事项
(一)通报表扬类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大督查以及其他国家级专项督查通报表扬的加20分。
2.受到国家部委以及国家部委组织的专项督查考评活动通报表扬的加15分。
3.受到省委、省政府以政府集中(专项)督查和其他专项督查通报表扬的加15分。
4.受到省直部门及省直部门组织的专项督查考评活动通报表扬的加10分。
5.受到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加10分。
6.受到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政府组织的集中督查考评活动通报表扬的加10分。
7.受到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加5分。
8.受到市政府督查室通报表扬的加5分。
9.同一事项同时被国家、省、市表彰或通报表扬的按最高等级认定分值。
10.月排名通报,县(市、区)前三名、市直单位前六名且无减分事项的加10分。
(二)领导批示类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明确表扬的加20分。
2.受到国家部委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明确表扬的加15分。
3.受到省直部门领导同志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明确表扬的加10分。
(三)信息宣传类
1.稿件被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或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中央媒体采用的加20分。
2.被国家各部委信息刊物、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或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采用的加15分。
3.被省直部门及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市委市政府信息简报专期刊发的加5分。
二、减分事项
(一)通报批评类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大督查以及其他国家级专项督查通报批评的减20分。
2.受到国家部委以及国家部委组织的专项督查考评活动通报批评的减15分。
3.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政府集中(专项)督查和其他专项督查通报批评的减15分。
4.受到省直部门及省直部门组织的专项督查考评活动通报批评的减10分。
5.受到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的减10分。
6.受到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政府组织的集中督查考评活动通报批评的减10分。
7.受到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通报批评的减5分。
8.受到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减5分。
9.同一事项同时被国家、省、市通报批评的,按最高等级认定分值。
(二)领导批示类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明确批评的减20分。
2.受到国家部委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明确批评的减15分。
3.被国家部委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的减15分。
4.受到省直部门领导同志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明确批评的减10分。
5.被省直部门领导同志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的减10分。
三、其他说明
1.以国务院名义在我市召开工作经验推广现场会的加30分。以国家部委和省政府名义在我市召开工作经验推广现场会的加20分;以省直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工作经验推广现场会的加10分(以正式会议通知为准)。
2.受到上级表彰加分,仅指参与积分管理的单位,下属单位受到表彰的不加分。
3.对需要按时间节点报送情况的督查事项,责任单位逾期上报一次减5分,逾期两次减10分。督查事项报告审核不通过予以退回处理后,逾期上报的一次减5分。
4.督查事项有牵头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的,若配和单位不积极配合的,由牵头责任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一次减5分。
5.对因客观原因制约需延期的督查事项,须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每个事项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最多不能超过2个月(编制规划类等事项对完成时限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因无法落实或暂不具备落实条件的事项,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销号。
7.对需要变更责任单位的督查事项,须经变更前后责任单位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
8.代表市政府迎接上级检查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按同级别加分事项进行加分(以上级检查情况通报文件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