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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0 11:22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政〔201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9日              


三门峡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若干措施

 

  一、工作机制保障

  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与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工作,并履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有关职责。

  二、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

  (一)汽车站、火车(高铁)站等在对外窗口设置明显的“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标牌。消防救援人员在汽车站、火车(高铁)站等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通行;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免费优待。

  (二)在医疗机构挂号、收费、取药等窗口设置明显的“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标牌,开辟消防救援人员就医、急诊绿色通道。

  (三)消防救援人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三、职业荣誉保障

  (一)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

  (二)重大节日和重大勤务任务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

  将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重大安保勤务等地方性津贴补贴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列支。自2019年起,全市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绩效、精神文明、综合治理等考评奖励范围,经考评主管部门考评合格后,依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二)医疗待遇

  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按100万元/人·年保额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三)伤亡抚恤待遇

  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抚恤标准不低于部队抚恤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保障;被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四)住房待遇

  消防救援人员参照全市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予以保障。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五、社会优待保障

  (一)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支持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

  (二)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由政府承办部门直接对应消防救援队伍安排执行;对随调未就业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保险待遇。

  (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的入学、入托,参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精神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六、财政预算保障

  (一)本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各县(市、区)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申请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五险一金、伙食费、高危补助、年终奖励金、岗位补助等)、公用经费(含水电费、公杂费、探亲路费、训练费、被装费等)在现有标准上予以提高,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同时实行差异化薪资制度,统筹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