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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八批)

发布时间:2023-12-30 19:20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协调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办结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53

X3HA202312190155

   三门峡市对违规开发矿山资源污染黄河生态环境情况置若罔闻,致使三门峡锦江矿业公司多年来违规违法开采矿山,大肆盗采国家资源价值百亿。

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

生态

   举报内容涉及1个问题,经调查不属实。三门峡锦江矿业有限公司在我市拥有23个矿业权,其中采矿权19个,探矿权4个。所有矿区均为有证开采,均在有效期内,目前均处于未生产状态。接到上级领导批示我市矿山环境系列问题后,三门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针对锦江矿业有关问题,督促其开展生态修复和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市委市政府第一时间关停锦江矿业所有在生产矿山,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召开高规格会议,约谈锦江矿业主要负责人,督促锦江矿业正视问题,倾力整改。对锦江矿业所有矿权范围内开展大排查大摸底大整治工作,共排查问题50条,全力推动问题整改。同时,已责令锦江矿业成立以锦江集团分管副总为组长的矿山综合整治组,拿出修复资金,设立“矿山综合整治指挥部”,全面开展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锦江矿业编制了《三门峡锦江奥陶矿业有限公司焦家铝矿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等11个生态修复方案,共计29个治理点,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修复。市委派出县级领导分包、相关单位帮扶,驻点一对一监督锦江矿业开展整治修复攻坚,确保时序进度。聘请专家10名,全程参与生态修复工作的指导评审。市委市政府以“零容忍”态度,深入开展锦江矿业涉矿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治理专项行动。2018年至今,涉及锦江矿业公司行政立案81起。2023年6月至今,涉及锦江矿业公司刑事立案12起,抓获30人,留置5名科级及以下干部、7名其他涉案人员,具体案件正在专案组办理当中,严厉打击了锦江矿业的违规违法行为。

不属实

对锦江矿业公司严格监管,加强日常巡查,监督该企业依法履责,巩固整治成效。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1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经核查,我市未发现对上级批示精神置若罔闻的事件发生,锦江矿业所有矿权均处于生态修复当中,未进行生产。今后将继续对锦江矿业公司严格监管,督促该企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合法经营,防止问题反弹。同时,将树立控新治旧意识,巩固提升整治成效,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建立长效机制。

已办结

  具体案件正在专案组办理当中。

59

X3HA202312190106

   三门峡市义马市市直幼儿园和市电业局在未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举报人所属宅基地上建设变压器,导致举报人多年不能建房。据了解,该变电器未取得环评手续,请查处。

三门峡市义马市

其他污染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2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三门峡市义马市市直幼儿园和市电业局在未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举报人所属宅基地上建设变压器,导致举报人多年不能建房。”问题部分属实。2023年8月,义马市市直幼儿园委托电力施工单位利用幼儿园西围墙外一处空地安装箱式变电站等设施,2023年10月完工,通过了电力部门的通电验收并投入使用。施工期间,居民范某涛称所占土地为其所有,施工方对其补偿2000元,施工正常进行,后又有张某强(举报人)反映所占土地实际归其所有,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纠纷一直在处理之中。经核实,该处土地为义马市新区办事处裴村社区集体用地,不属于村民宅基地,九十年代划归村民范某水(范某涛父亲)使用,1994年,范某水私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郭某芳(举报人妻子),郭某芳于同年4月办理义马市农民建房占用土地申请,但未能完善相关建房手续,导致该地块一直闲置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城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未将此地规划为居民宅基地属性,不得在该土地上建造居住类型房屋。2.“据了解,该变电器未取得环评手续,请查处”问题部分属实。义马市市直幼儿园建设的箱式变电站接入电压10千伏,经变压为0.38千伏后引入幼儿园,未办理环评手续。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电压等级100千伏以下的属于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据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幼儿园所建的输变电工程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部分属实

沟通解释,合理补偿。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2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1.沟通解释,由义马市新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干部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了解诉求,讲明政策,引导其采取合理合法渠道解决问题,确保不发生过激行为;2.合理补偿,由义马市教育体育局牵头与举报人进行充分协商,化解矛盾,当事双方签订协议,已补偿到位;3.依法审批,根据辖区内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准确分类,严格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把关。

已办结

86

X3HA202312190019

        1.三门峡朝阳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大厅西侧,紧挨大厅的南化验室、紧挨卫生间的北化验室里,利用朝阳科技的危化品硝酸盐酸及剧毒品氰化钾,多次处理陕西杨凌区的美畅股份公司的危废几十吨,获利几百万与朝阳科技法人郭盈怀平分,通过烟囱向外排放废气,往下水道非法排放了大量强酸含氰废液,办公楼的下水管道已腐蚀坏,地基塌陷,全部流到河道里严重污染环境。2.朝阳科技表面上剧毒品库是在车间二楼,实际上设在办公楼二楼财务室隔壁,严重违反法律,重大隐患。

三门峡市湖滨区

土壤

举报内容共涉及2个问题。经调查2个部分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三门峡朝阳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大厅西侧,紧挨大厅的南化验室、紧挨卫生间的北化验室里,利用朝阳科技的危化品硝酸盐酸及剧毒品氰化钾,多次处理陕西杨凌区的美畅股份公司的危废几十吨,获利几百万与朝阳科技法人郭盈怀平分,通过烟囱向外排放废气,往下水道非法排放了大量强酸含氰废液,办公楼的下水管道已腐蚀坏,地基塌陷,全部流到河道里严重污染环境”问题部分属实。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办公楼一楼西侧共7个房间,其中2个实验室,2个无菌操作室,1个天平室,1个仪器室,1个培养室。北侧实验室为氰化亚金钾和氰化银钾产品质量控制实验室,实验过程中需要使用硝酸、盐酸和氰化钾。南侧实验室为该公司与西北工业大学合作研究含氰废水去氰项目实验室, 研究过程中不使用硝酸、盐酸和氰化钾。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2020年1月至今,没有三门峡朝阳科技有限公司接收陕西杨凌美畅股份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信息;经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核查,美畅股份公司未将危险废物交由三门峡朝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经三门峡市湖滨区审计局审查该公司财务、账务信息,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所有银行资金往来中,未发现有涉及陕西杨凌区美畅股份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吴某的资金交易。对该公司2个实验室进行现场核查时,只有北侧实验室内有排气筒2根,西侧通风橱风管为日常做小试验过程产生的水蒸气及微量尾气排出室外,东侧马弗炉上方排风设施是使用马弗炉加热中,可燃杂质(主要是滤纸屑)产生的少量烟尘抽至室外。该公司南、北侧实验室室内分别设有下水管道入办公楼门前污水管网。据调查,北侧实验室的化验废水均暂存于塑料桶或玻璃瓶内实验过后将废水送到该厂的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污水井内未发现有管道腐蚀及流到河道里现象;对办公楼四周进行排查,未发现地基塌陷。根据相关要求,该公司实验室不具备运行要求,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已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2.“朝阳科技表面上剧毒品库是在车间二楼,实际上设在办公楼二楼财务室隔壁,严重违反法律,重大隐患”问题部分属实。12月20日上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车间二楼确有剧毒品库;库内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管理制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办公楼二楼财务室西侧隔壁为市场部办公室,东侧隔壁私设为成品库,成品库内设有套间。套间内为氰化亚金钾成品库,用于存放有氰化亚金钾成品与包装物,现场存放氰化亚金钾26.9公斤。套间外用于存放氰化银与相关包装物,现场存放氰化银92公斤。氰化亚金钾与氰化银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属于剧毒化学品。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三门峡市湖滨区应急管理局已现场要求其整改,并依法立案调查。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以上行为构不成重大事故隐患。

部分属实

       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积极主动与群众沟通协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2日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1.整改情况: 2023年12月23日,三门峡朝阳科技有限公司已将办公楼二楼财务室东侧隔壁私设的成品库内的产品全部搬至符合规定的产品库中。2.处理情况:2023年12月2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应急管理局对三门峡朝阳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处理,立案号:(三湖)应急立〔2023〕15号。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一分局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实验室内立即整改。
 

 

阶段性办结

121

D3HA202312190010

       11月26日反映:“三门峡市卢氏县范里镇南苏村,三门峡市常务副部长张氏兄弟在洛河里面,以及河岸边约200多亩的耕地上挖沙,遗留的沙坑淹死了三个人。”现在对该案件D3HA202311260045公示结果不满意。1.公示上:“张姓常务副部长未采沙”,举报人认为这中间存在利益输送和保护伞,在张姓常务副部长影响下,其弟弟才得以挖沙,采沙证有限期是2006年到2011年9月,随后都是非法采沙。2.公示上:“三门峡市常务副部长张氏兄弟在洛河里面,以及河岸边约200多亩的耕地上挖沙”部分属实,实际是:村民找专业测绘公司现场勘测是202亩,盗采河沙约50万方左右,折合人民币在7千万左右。3.公示上对破坏耕地的答复是:改良土地面积55.9亩,实际是202亩,村民想请问土地改良是否需要发改委立项?是否需要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拨付资金?4.公示上对遗留的沙坑淹死了三个人的答复是:一人在采沙作业现场意外身亡、另外二人未在采沙期间,无法确定与采沙遗留暗坑有因果关系,实际当事人李某杰、宋某江、陈某赐三人都是张氏兄弟采沙遗留暗坑所造成的后果。5.在2023年9月20日晚上7点10分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对该暗坑淹死三个人做了专题报道。

三门峡市卢氏县

生态

举报内容涉及5个问题。经调查,1个属实,2个部分属实,2个不属实。整体上,举报问题部分属实。1.问题1不属实。举报件反映的张姓常务副部长,为原三门峡市直某部门干部,现已退休。其弟弟及妻子高某2006年至2011年在洛河南苏村段采砂,其采砂证均为卢氏县水利局依法依规发放,哥哥未有采砂行为。经走访调查群众及查阅资料,张某采砂许可证于2011年9月到期后,2011年10月至今未发现其存在在洛河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未收到过反映张某及其妻高某在洛河河道采砂的相关举报线索。2.问题2部分属实。经问询了解,村民寻找专业测绘公司现场勘测,实际为陈某与另外3位村民声称自己有土地对外出租,于2023年11月7日委托卢氏县某测绘公司到范里镇南苏村进行土地丈量,共测绘土地3块,面积合计202.85亩,现场未就方量等要素进行相关勘测。通过卢氏县自然资源局走访、询问、调查,并经范里镇南苏村村干部及群众代表指认,2016年至2017年张某与范里镇南苏村部分群众达成采挖砂砾石淤泥混合料和回填土方改良土地协议后,实际在洛河南苏村段岸边采挖和回填地块两处,改良后的耕地目前由群众正常耕作,经实地勘测面积为55.9亩。举报人此次举报的盗采砂石约50万方左右,折合人民币在7千万问题,因举报线索中涉及的方量、金额较大,且采挖行为发生年数较远,为认真谨慎处理好该问题,卢氏县已成立工作专班,目前正在联合开展调查。3.问题3不属实。本案涉及的土地改良行为,实际为部分村民因自身承包地紧邻洛河河道,虽为耕地实属河滩,为改善耕作条件,村民自发进行土质改良,未使用财政资金,未改变耕地用途。国家及相关部委关于土地开发整理方面的政策规定,对于村民自发在承包地上改良土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没有明确要求。4.问题4部分属实。采砂段曾发生人员意外溺亡事件,2006年至2011年在张某持有采砂许可证期间曾有1人在其采砂作业现场意外溺亡,属实。另外溺亡2人不是发生在张某采砂期间,无法确定同河道采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该河段最后一次采砂为2011年,至今已历经多次洪水冲刷,近些年也未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未发现遗留暗坑。5.问题5属实。2023年9月8日,河南省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和河南广播电视台法制频道以视频形式,对范里镇南苏村河道溺亡事件也进行了报道。范里镇认为以上两次报道部分内容失实,于2023年10月17日以镇政府名义通过书面形式向河南省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进行了情况说明。此后,该栏目再无任何相关报道。

部分属实

对耕地采砂行为进一步调查,明确其违法性质;同时尽力做好群众协调工作。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4日阶段性办结,具体情况如下:1.问题1已办结。弟弟张某及妻子高某2006年至2011年期间持有采砂证,为合法采砂行为。2011年10月至今未发现其存在在洛河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卢氏县水利局未收到反映张某及妻子高某在洛河采砂的相关举报线索。下一步,卢氏县水利局进一步加强对其管辖范围河道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2.问题2未办结。卢氏县自然资源局和卢氏县公安局已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并于12月21日成立工作专班,目前正在联合开展调查。3.问题3已办结。国家及相关部委对于村民自发在承包地上改良土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没有明确要求。4.问题4已办结。三起溺亡事件,只有2009年李某杰是在张某采砂作业现场意外溺亡。该河段最后一次采砂为2011年,至今已历经多次洪水冲刷,近些年也未发现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未发现遗留暗坑。5.问题5已办结。2023年10月17日,卢氏县范里镇政府通过书面形式向河南省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进行了情况说明。此后,该栏目再无任何相关报道。

阶段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