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政策解读材料
为了推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送审稿)》),现就《办法(草案送审稿)》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背景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餐厨垃圾问题也日益突出。餐厨垃圾无序收运处置不仅影响市容、污染水质、传播疾病,同时也会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为维护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全链条监管制度,明确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的义务,力求做到餐厨垃圾从产生、投放、收集、运输直至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全覆盖、无死角。因此,亟需加快推动餐厨垃圾管理立法,将上级决策部署以法律形式予以贯彻落实,加强对我市餐厨垃圾处置全流程监督管理,确保餐厨垃圾的安全处理,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循环利用。
(二)起草《办法(草案送审稿)》的依据
《办法(草案送审稿)》在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2012)等文件,并借鉴了我省许昌市、南阳市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出台《办法(草案送审稿)》的目的
为维护环境卫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把餐厨垃圾全链条监管作为立法价值目标之一,明确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的义务,力求做到餐厨垃圾从产生、投放、收集、运输直至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全覆盖、无死角。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2月开始,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成立立法起草工作专班,积极与市司法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对接,收集国家餐厨垃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同时收集了省内外其他地市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立法资料,汇编了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参阅资料对照表。通过充分调查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撰写了基本框架,于2025年5月起草了《办法(草案初稿)》,通过市城管局官网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向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25年7月9日召开了由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对《办法(草案初稿)》作进一步讨论、修改完善。2025年8月15日召开论证会,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各单位以及相关餐饮行业代表等对《办法(草案初稿)》开展进一步论证讨论,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初稿修改稿)》。2025年9月5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届意见建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办法(草案初稿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自《办法(草案初稿)》起草以来,通过召开专题论证会、听证会、网上征求社会意见、发公函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征集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4条,采纳其中6条,不采纳8条。
1.未采纳意见:湖滨区人民政府建议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改为“市辖区”。
未采纳理由: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豫政文〔2024〕68号),依据《三门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公开稿第3条“规划范围”本规划包括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层次覆盖三门峡市行政辖区,包括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义马市、渑池县和卢氏县。中心城区层次涵盖湖滨城区、陕州城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2.未采纳意见:湖滨区人民政府建议明确第五条【政府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和具体管理内容。
未采纳理由:原条文叙述清晰无歧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就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3.未采纳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建议第六条【部门职责】中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理企业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纳理由:依照上位法规定,本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不再单列。
4.未采纳意见:城建集团建议明确对产生者、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不履行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相关责任的处罚条款及金额。
未采纳理由:条文已明确。办法第二十八条【转致规定】已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不再单列。
5.未采纳意见:城建集团建议删除第十八条【收集、运输单位责任】第一款中“使用安装装卸计量系统的专用运输车辆”,目前此项技术不成熟,误差太大。
未采纳理由:条文已明确。本办法增加“使用安装装卸计量系统的专用运输车辆”旨在为更加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的收运行为。
6.未采纳意见:城建集团建议明确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的处罚条款及金额。
未采纳理由:第二十八条【转致规定】已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未采纳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建议第二十二条【投诉举报监督】中的“城市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修改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删除“生态环境”。
未采纳理由:原条文是城市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相关管理部门,方便群众投诉举报监督。
8.未采纳意见:湖滨区人民政府建议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增加对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处理相应许可和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处罚规定。
未采纳理由:对个人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没有上位法支持。
四、《办法(草案送审稿)》的重要举措
《办法(草案送审稿)》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借鉴其它地市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举措: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定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即中心城区和县(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同时对餐厨垃圾的定义予以明确。
(二)细化了职责分工。基于部门职责分工、餐饮行业实际情况,分层次规定了各级地方政府、环卫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应急管理、管理责任区、台账和联单管理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责任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明确了全过程管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借鉴外地市立法经验,对餐厨垃圾从源头生产、收集运输到处理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并具体规定了餐厨垃圾产生到处理全过程的禁止行为。
(四)明确了法律责任。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借鉴外地市立法经验,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未落实台账和联单管理有关要求,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餐厨垃圾等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五、特色亮点
《办法(草案送审稿)》坚持聚焦主要问题,细化餐厨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管理要求,强化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建立台账和联单管理制度,明确违法行为人的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较为系统、客观全面的对我市今后餐厨垃圾的管理做出了规范。
六、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七、政策解读人
1.解读机关:三门峡市城市管理局
2.解读人:卢新峰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98-2938205
相关链接:
三门峡市司法局关于征求《三门峡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